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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新聞網記者吳清河/台中報導 陸人取得不動產後應依規定自住使用,不得出租,台中市政府地政局今年稽查時,發現有陸人於取得不動產後將房子出租,未依申請目的使用,已違反法令,因此市府依法報請廢止許可,並會定期稽查,如查獲違規依法處理。 地政局長吳存金表示,不論陸人或陸資法人取得不動產,均須依規定向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許可。截至109年第1季,內政部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