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去年2月6日,基隆一名劉姓女子行經基隆長庚醫院前遭一輛遊覽車撞擊,劉女當場倒地,但隨後又遭一輛小黃輾過身體,緊急送醫仍宣告不治,駕駛小黃的張男辯稱,案發前劉女已遭遊覽車撞死,死因與他無關,不過法醫解剖鑑定,劉女胸部多處骨折、兩肺塌陷,認定是遭張男輾過致死,全案經基隆地院審理後,依犯過失致死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張男在判決中主張,事發當時他駕駛小黃自安樂路2段右轉麥金路基隆長庚醫院前,因此完全看不見當時已經倒臥路面的劉女,且他壓到劉女時,劉女早就被遊覽車撞擊致死,並非到院急救無效才死亡,因此主張劉女死亡與他後來的駕駛行為無關,並無過失行為。
但遊覽車司機趙男證稱,當時他由麥金路往大武崙方向行駛,一開始沒有看到劉女,碰撞後他就立即打電話報案,約莫過了4至5分鐘,計程車再輾壓劉女,肇事計程車與他是同向行駛。
經警方調閱案發周邊監視畫面,顯示張男是沿麥金路往大武崙方向行駛,並非右轉後立即接近劉女倒地的位置,且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顯示,張男已右轉進入麥金路,並行駛一定距離,因此張男的說法未被採信。
行車事故鑑定會認定,「張男駕駛營業小客車,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覆議後仍認定「張男駕駛營業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必要之安全措施,同為肇事原因。」認定張男有過失責任。而趙男於偵查中死亡,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法醫解剖鑑定,劉女頭部、胸部、四肢有多處外傷,但未見顱骨骨折或顱內嚴重出血,研判應不會導致劉女立即死亡,劉女前、後胸部壁多處肋骨骨折、右心室壁裂傷、左肺多處穿刺傷、兩肺塌陷及左後胸壁軟組織大量出血引起心因性及出血性休克而死亡,才是死亡主因。
法官根據法醫解剖鑑定,認定劉女遭遊覽車撞擊倒地後應仍有生命徵象,遭張男輾過胸腔重創,才是劉女最終死亡的直接原因,審酌本案是過失偶發事故,張男也並非故意犯重罪的十惡不赦者,且張男已與被害家屬以20萬元達成和解,依犯過失致死罪,處張男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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