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宜蘭縣一名女子小曼(化名)與另名女子小玲(化名)互不熟識,但小曼不知何故,在去年7月間兩度拿著小玲的照片,於公共場所到處向路人宣稱「小玲是小三」,小玲一狀將小曼告上法院,宜蘭地院法官審理後,小曼僅同意賠償5000元,但法官判她應賠償小玲3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玲與小曼互不相識,但去年7月間,小曼卻兩度前往宜蘭當地一處公共場所,拿著螢幕上顯示小玲照片的手機,到處向路人說小玲是小三,導致小玲名譽受損,決定提告小曼求償20萬元。
由於這起案件,小玲也有提起刑事訴訟,小曼已被法院判處有罪確定。對於小玲提出民事訴訟求償20萬元一事,小曼表示,她承認刑事認定的誹謗部分,並且願意賠償5000元。
但宜蘭地院法官認為,小曼的行為確實對小玲的名譽造成損害,考量到雙方名下皆有不動產,家庭經濟狀況等,最終判小曼應賠償小玲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照片來源:翻攝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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