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台北報導
一名在去年自北市內湖高工畢業的學生H,去年高三上學期末,僅因心情鬱悶坐在圍牆邊有跳樓念頭,校方事後不但要求H家長找醫院開立「不跳樓證明」,甚至直接將H的證件照列印A4紙張大小規格張貼於警衛室,並註明「不准入校」,致使H整個下學期直到畢業典禮再也無法踏入校園,成為心中永遠的遺憾。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直言,「對待一個有困難的學生,校方最大的問題卻是自我保護及切割,還勝過對學生的保護,竟然還要排除他?作為一個校長明顯失職,要擔負很大的責任。」
馮喬蘭表示,《憲法》有保障小孩的受教權,要學生不准入校,校方應該要有程序跟理由,甚至要有校規規定,如果沒有就是違反程序,這樣就是錯的;就算小孩狀況真的不適合到學校,校方也應該要有輔導程序,而且校方任意公開小孩的肖像,已經涉及侵犯隱私與歧視的問題。她認為,校長的行為可以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校長任用條例》來給予處罰。
台北市議員顏若芳則指出,無論如何,校長都不能任意剝奪學生的受教權,這是受《憲法》所保障的權益,學校應該要有輔導機制才對;她還加碼爆料表示,近年來內湖高工的畢業率年年下降,111學年度還以73.68%的比例,在台北市的高工職學校裡墊底。
顏若芳今年曾針對此事問過校長,校長竟推說「學生不在意有沒有領到畢業證書」。她痛批,校長應該要想如何讓學生能順利畢業,而不是逃避問題,「辦學態度明顯錯誤」。
律師王志超則指出,不讓學生入校,已經剝奪學生受教權,這實在太誇張了。他認為,校方的做法相當可議,建議當事人依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提出申訴,若申訴無效,可提起行政訴訟。
欣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克西也強調,如果該校的校規並沒有明文禁止什麼樣的學生不得入校,校長做法明顯侵權,已經違反《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副局長陳素慧表示,因為該名學生曾有自殺行為,所以學校當時主要是希望學生要進入學校的時候有人可以通報校方,由校方接手陪同學生入校,因此才會提供學生照片放在警衛室,但警衛在處理上不夠周密,以手寫方式註明「不准入校」,但應該是「不能直接入校」,學校處理這件事確實不夠謹慎,當時發現照片的事若與事實不符,應該要向家長及學生說明,「貼照片這個動作確實不妥適,是有缺失的。」陳素慧說,校方後續也有跟家長及學生討論,要學生就醫並定期服藥,也有提供學生相關的輔導資源。
H說,他想起自己的遭遇,又看到畢業學弟大鬧學校的影片,決定要將這件本無法說的秘密講出來,但又不知道要如何跟學校討公道,是校長讓他無法高中畢業。而H的爸媽當年害怕兒子受到二次傷害,所以選擇隱忍。如今H成年,在徵詢父母意見後,決定自己出來捍衛權利,也期盼法律專家給予協助。
內湖高工校長林俊岳回應,當時是「行政人員」將H照片列印後,放在警衛室,請警衛注意如果H進入學校要通報。記者追問,是誰下令將H照片列印還放在警衛室,林俊岳則支吾其詞稱,沒有「允不允許」的問題。
記者提醒此舉可能事涉歧視與違憲,林俊岳未正面回應,僅強調是校方開過緊急應變會議做的決議,家長會介入後也馬上撤掉;而上面寫的「不准入校」,校長則推鍋是警衛自己手寫上去,至於校安人員在校門口翻查學生衣領,校長完全否認。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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