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李承值 / 台北報導
基隆市政府東岸廣場重新招標,參與投標失利的廠商「NET」公司,主張擁有商場2到4樓的建物產權,極力阻擋東岸商場的交接,並頻頻透過媒體向市政府開砲,試圖營造市府非法形象;只是回到法律專業來看,東岸商場2至4樓在2020年12月31日時,就應該無償移轉給基隆市政府,並沒有所謂的「產權爭議」,反而是NET竟敢厚著臉皮持續打烏賊戰。
基隆東岸廣場8年前由大日開發公司向基隆市政府簽約承租,大日該次得標可承租5年,擁有後續2次優先續約權,分別是3年、2年。得標後的大日公司也隨即與NET簽約,期間大日自身經營地下停車場,NET在承租期間則拆除翻新東岸廣場的建築,並挹注資金興建地上新建物,也就是現今聲稱擁有的東岸廣場2到4樓的產權。
基隆市政府委任律師簡榮宗表示,市政府在2015年12月與大日公司簽署「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契約書」(OT合約);其中,第3條已經約定,大日可依營運需求,提出商場改善計畫,經市府同意後可以改善、增建,並由大日自費。之後,大日也在2016年6月間提出改善申請,雙方並協議「商場關建完成,於營運期滿後,大日同意將關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府」。
簡榮宗認為,東岸商場2、3、4樓是大日必須自費興建的,而且在2020年12月31日第一次契約期滿時,就應該無償移轉給基隆市政府,並沒有所謂產權爭議。他強調,「實務上,不論是OT案或ROT案,促参案件履約期滿時,原則上即應歸還給委託的市府所有。」
簡榮宗也指出,當初建照記載,建造類別是「增建」,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意思就是商場2至4樓是建築在原市府所有的1樓及地下室之上,而且商場無論是內部上樓的手扶梯,或是從外側通往3樓的樓梯,都是使用市政府擁有所有權的一樓建物,商場「並沒有獨立的出入口」。
簡榮宗認為,無論是依民法第811條之規定,或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2241號之判決,「增建物」如没有獨立的出入口,應屬於「附屬物」,而為主建物的一部分,也就是由基隆市政府享有所有權。
另外,相關書面資料顯示,商場的建築師吳明杰是由大日委託,使用執照也記載,當初增建2至4樓的金額是4千多萬元,並不是NET主張的近3億元。依照大日於法院開庭時所陳述,興建商場大日也有共同出資,NET「獨立全額出資」興建的說法,顯然有疑問,明顯被打臉。
照片來源:基隆市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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