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停職停薪遭白委質疑違憲 內政部依此「三法」做處置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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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停職停薪遭白委質疑違憲 內政部依此「三法」做處置

高虹安停職停薪遭白委質疑違憲 內政部依此「三法」做處置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語綺/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26日一審遭判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且因遭判刑停職並不發薪給,然而民眾黨立委張啓楷直指,高並非在市長任內涉貪,停職已經明顯違憲;對此,內政部今(29)日回應表示,停職停薪是按《憲法》、《地方制度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做的最終處置,都是按規定、行政命令上的規範來做處置。

針對高虹安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一審經北院26日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於同日停止其市長職務。內政部表示,依據《憲法》第23條規定,憲法列舉的自由權利,如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是地方整體施政與發展的重要推手,若涉案卻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地方制度法定有停職甚至解職規定,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亦無違背。

內政部說明,無論是《憲法》第15條還是第23條,服公職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憲法第23條有明確規範,也就是牽涉到很明顯的公共利益的時候,應按照第23條條憲法比例原則予以規範。

此外,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規定之目的,是考量涉案的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雖判決尚未確定,但已影響到國家及人民對其之信任,若繼續執行職務,恐對地方政務的推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以法律明定應暫時停止其職務。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是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審酌當事人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涉違法失職程度等,裁量得否發給半數俸額之決定。

內政部強調,考量高虹安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且尚無因停職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之顧慮,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規定。至於慷國家之慨捐作公益,也不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維持基本生活之要件。

照片來源:翻攝自高虹安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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