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語綺/台北報導
為因應數位經濟活動,行政院會今(29)日拍板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內容聚焦6大方向,包含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同時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數位部次長李懷仁補充表示,修法因應數位時代的經濟活動及社會發展。
為因應數位時代的經濟活動與社會發展,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數位部擬具的「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數位部會後透過新聞稿指出,修法是為推動電子簽章普及運用、達成智慧政府和數位轉型的政策目標,以及塑造更有利多元電子簽章發展的法制環境,暢通國內、外企業的交流往來。
李懷仁表示,因應數位時代之經濟活動及社會發展,此次修法包含6大方向。第一、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第二、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第三、區別電子簽章之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第四、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客觀上對行為相對人合理之方式,給予其反對之機會;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第五、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之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第六、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之考量原則,於具備安全條件相當之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至於修法後效益,數產署副署長林俊秀指出,因為資通訊及網路技術亦趨發達,國民生活與工作型態轉變,電子簽章的應用場景,將不限於交易;本次修法,將有助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減少成本並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
照片來源: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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