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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割頸案引發少事法爭議 新修增加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提高假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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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割頸案引發少事法爭議 新修增加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提高假釋門檻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楊姓國中生遭割頸案由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加害者的「保護」,被害人楊承勳父母痛批少事法是惡法,也被境外自媒體經營者製作影片痛批,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司法院送請會銜少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其中法務部建議修法明定增加少年重大犯罪案件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且少年刑事案件假釋規定「分級化」、讓被害家屬意見列入假釋條件,且少年犯涉重大犯罪服刑二分之一始能假釋。

這次行政院通過的修正案共有4個修法重點:

一、增訂少年重大犯罪案件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針對故意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少年刑事案件,增訂被害人得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程序,如被害人有法定不能聲請之情形,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特定親屬聲請;如被告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特定親屬,且無其他得聲請之人時,得由被害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聲請。經少年法院裁定准許參與訴訟者,得聲請到庭陳述意見、就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並得聲請修復式司法程序。修正草案並明文規定法院准予被害人參與訴訟,於審理程序應採取保護少年之必要措施。

二、少年刑事案件假釋規定分級化,本部建議明文增訂參酌被害人或其遺屬意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1條區分少年重大犯罪或嚴重侵害法益之犯罪與一般少年刑事件案件。前者徒刑執行逾2分之1始得假釋;其他宣告有期徒刑者,徒刑執行逾3分之1得假釋。

法務部提出修正條文第81條第2項建議條文,明定矯正機關辦理假釋審查,應參酌被害人或其遺屬意見,必要時得委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

三、少年前案塗銷分設不同觀察期間。修正條文第83條之1至第83條之5,區分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分別規定1至3年、1至5年不等之觀察期間。少年保護事件之觀察期間內未再犯者,於期間屆滿時,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並於少年滿21歲時自動塗銷前案紀錄;至少年刑事案件,則採法院裁定塗銷制,於觀察期間內未再犯者,由少年法院裁定視為未曾受該宣告,裁定確定時塗銷該前案紀錄,以兼顧少年最佳利益、社會安全及法制明確性。

四、增訂移送前程序檢察官得訊問少年之規定,本部建議程序單純化,兼顧成少共犯案件溯源需要。為防止少年遭犯罪集團利用犯罪,成少共犯案件有調查共犯、保全證據之必要者,司法警察(官)應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始得向法院聲請同行書,並得先將依上開規定同行之少年護送至檢察署,由檢察官訊問。檢察官訊問少年完畢後,則將少年連同卷證交司法警察(官)護送至少年法院。逕行同行、緊急同行及依法逮捕之少年亦準用這些規定。

行政院會銜意見認同行書聲請程序應維持由司法警察(官)逕向少年法院聲請,以與其他少年強制處分程序一致,並能掌握辦案時效。惟成少共犯案件有調查共犯關係、保全證據必要者,基於檢察官之偵查主體地位,檢察官得指揮司法警察(官)護送少年至檢察署,由檢察官為必要之訊問,故提出第18條之2建議條文,修正第2項規定。

且於同條第3項明定檢送少年法院之資料包含訊問筆錄及原移送少年之卷證,且增訂有妨害偵查之虞時,訊問筆錄得不檢送之但書規定。逕行同行、緊急同行及依法逮捕之少年,準用第2項至第4項規定。修正說明內並載明,檢察官先行訊問少年之情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扣除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之規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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