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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侵未遂 愛爾麗醫美總裁常如山延長境管

涉性侵未遂 愛爾麗醫美總裁常如山延長境管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愛爾麗醫美集團總裁常如山因偷拍案被新北地檢署聲請羈押禁見迄今,且於9月17日再被新北地院裁定延押2月,不過,常如山另被控闖進女密友住遭台北地檢署依強制性交未遂、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兩罪起訴並限制出境、出海,由於將於10月4日屆滿,台北地院日前裁定,自今(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北院審理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1條之無正當理由違反檢察官依同法第35條所發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

酌以本案目前尚未進入審理程序,而被告所涉罪責非輕,且其近年來出入境頻率甚高,當有在國外生活之能力,尚難排除被告有視案件進程而離境,以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限制出境、出海事由。

裁定指出,被告目前固另案羈押中,惟不能排除其倘停止羈押而有出境、出海之可能性,所以北院審酌比例原則後,認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固使其出入國境權益受有相當限制,惟此與國家司法權行使之輕重權衡相比,採取限制出境、出海以確保後續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手段,堪認已屬對其居住或遷徙自由之相對最小侵害處分,尚未逾越必要程度。

合議庭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遷徙自由之私益考量,斟酌本案情節及審理進度後,認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裁定被告自10月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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