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案再次開庭 專家鑑定人證實桃園市府沒有為華亞自辦市地重劃解套可能性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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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案再次開庭 專家鑑定人證實桃園市府沒有為華亞自辦市地重劃解套可能性

鄭文燦案再次開庭 專家鑑定人證實桃園市府沒有為華亞自辦市地重劃解套可能性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桃園地院15日再度就華亞科土地開發涉貪案開庭,續行證據調查程序,上午由檢察官就證人、時任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盧維屏行反詰問,下午由辯護人行覆主詰問;另傳喚鑑定人洪嘉宏到庭,就都市計畫法制陳述意見,洪證稱,本案係都市計畫農業區,其變更有嚴格規範,內政部歷來都是嚴格依照規定把關,沒有例外。

庭訊的重點在於,本案所稱「農地變更採 自辦市地重劃,必須取得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這一要件,究竟 是地方首長得以自行創設或免除之條件,抑或中央主管機關訂下之法定門檻。證人證述與鑑定意見指向同一個答案:這是中央訂下、 中央把關、地方無從豁免的「天條」。

至華亞重劃會擬自辦市地重劃之9.12公頃土地,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始終未達成全數同意,此節亦經證人明確證述。兩件事相加,結論只有一個:桃園市政府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有任何職權,為廖俊松等人違法解套。

盧維屏證稱,都發局幕僚自始至終均告知市長須取得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市長通常不會主動起頭,均係由幕僚先行說明原始文件與法規,市長聽取報告後始依照幕僚意見整合做成結論。

盧維屏說,都發局曾留給廖俊松等人時間自行整合地主同意,惟其遲遲無法提出全體地主同意書,都發局因而決定將開發權收回。且都發局規劃過程中先後有考慮三個方案,均出於他個人的專業判斷,鄭文燦並未下達任何指示。

盧維屏並證稱,檢察官起訴書所說的方案「從來沒有發生過」,並表示 「我不採這個方案,就沒有發生過」。辯護人詰問是否即因未實際發生,廖答「對,沒有實際發生」。盧維屏並於檢察官詰問過程中主動 向法庭表示:「檢察官想要導到那個對價關係,錯了。」

盧維屏表示,桃園市政府開發本案之土地需求早於廖俊松出現,廖並未提出任何具體要求,鄭文燦也要求廖須依相關土地變更規範辦理。廖姓父子土地得以自辦市地重劃之資格,是中央內政部於103年林口工五二通都市計畫所賦予,非桃園市政府所給予。而桃園市政府曾經一度研議之「兩年期限」,作用在督促與收回開發權,而非給予廖姓父子利益。

盧維屏說,本案最後改採全區區段徵收,是基於都發局與顧問公司之專業評估,與鄭文燦以及議會議員質詢無關。

以專家證人身分出庭的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碩士、華亞科土地開發案時任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的洪嘉宏證稱,83年訂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起,乃至其後工業區變更、工商綜合區等各類審議變更規範,一律要求全體地主同意變更及負擔公共設施,這是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長期一貫之審議標準。尤其是華亞科案係都市計畫農業區,其變更有嚴格規範,內政部歷來都是嚴格依照規定把關,沒有例外。

受命法官詢問申請方若無法提出全部地主之變更使用同意書,是否於內政部營建署審議申請案時即直接退件,洪嘉宏答「對」,並說明「受理的時候他們就會過濾」,必須有土地同意書全部備齊,案件始能進入都市計畫變更(含開發方式)審議與審定。土地同意書沒有備齊,申請案件連中央審議的門都進不去,地方政府更無從代為放行。洪嘉宏特別強調,本案是部訂都市計畫,桃園市政府是被剝奪計畫權,任何建議都只是建議,必須由內政部依照職權決定。

受命法官詢問若地方無人申請、由政府主動開發是否需要所有地主同意書,洪嘉宏陳述政府公辦即不需要,逕依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辦理即可;但本案是華亞重劃會先向中央提出申請,已經在林口工五二通都市計畫書內有所規範,地方政府反而「會被卡到」。民間一方自行向中央爭取到的都市計畫決議,回過頭來限制了桃園市政府之開發權限。本案地方政府申辦時若納入9.12公頃土地,必須依照林口工五二通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

洪嘉宏證述,處理本案土地,要注意已經有林口工五二通都市計畫書的規定,這個都市計畫已經通過,當然要有延續性及一致性,桃園市政府必須遵守林口工五二通的規定,沒有跳脫的可能。也就是說,華亞重劃會只能依照二通取得全部土地同意書,才能有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的可能。

鄭文燦律師團表示,一整天的調查,把本案最根本的一件事釐清了:百分之百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是中央自民國83年即訂下、由中央在受理階段就親自把關、地方政府無從豁免的「天條」。

律師團表示,而這一點,不僅經資深且專業之鑑定人證實。辯護人還特別提出, 檢方起訴書第9頁亦已清楚載明,即使由桃園市政府取得個案變更的資格,華亞重劃會一樣要依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相關條文規定,要全部土地同意書才能辦理後續工作,由此可以確認,全部地主同意的門檻,確實是無法迴避的規定。

律師團進一步指出,本案9.12公頃土地之地主,自始至終未達成全數同意,這同樣是證人明確證述的事實。門檻是中央訂的、地方免不掉;地主同意書又始終沒有備齊。

律師團說,這兩件事相加,桃園市政府在客觀上就沒有任何行政職權可以讓廖俊松等人違反規定加以解套,鄭文燦在本案推動期間,也從來沒有這樣做,而且根據幕僚給予的意見,百分之百的地主同意門檻,無法改變。既然客觀上不可能給予豁免全部地主同意的門檻,起訴書所指的合意對價關係即失其前提。

律師團另強調,鄭文燦於歷次會議中一再要求對方取得全體地主同意,係要求對方依照「林口工五二通都市計畫書」法定程序,依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處理本案9.12公頃土地,這是把規定複製貼上,根本無法為任何人解套,也沒有與任何人形成合意。而桃園市政府依照二通規定所設下門檻,更不是想要達成任何交易,因為這是無法改變的規定,也是依法行政的結果。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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