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遭控涉詐助理費1412萬餘元,台南地院今(2)日下午宣判,林宜瑾被依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3罪)、4年6月(3罪),並均褫奪公權4年(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1412萬7388元沒收。可上訴。
林宜瑾的黃姓女主任被依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9月(2罪)、1年10月(3罪),並均褫奪公權3年(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檢方起訴指出,林宜瑾自95年3月1日起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第16屆台南縣議員,自99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1月31日止,擔任第1屆至第3屆台南市議員,復於109年2月1日起擔任第10屆至第11屆立法委員迄今。黃女自98年8月1日起擔任林宜瑾助理,並於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林宜瑾永康服務處主任迄今,自林宜瑾擔任第一屆市議員後,受林宜瑾指示負責向台南市議會及立法院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發放公費助理薪資及記錄服務處收支等工作,並保管部分公費助理薪資帳戶存摺及提款卡。
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立法院組識法第32條等規定,議員及立法委員得聘用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由議會、立法院編列預算支付,並直接撥款至各公費助理之帳戶,性質並非議員或立法委員薪資之一部分或實質補貼,不得為不實申報請領與挪用。
林宜瑾、黃女均明知這些規定內容,竟與蘇某等人分別或共同於林宜瑾擔任議員、立法委員期間,分別以人頭助理虛報薪資(含加班費)、浮報或虛報助理薪資及加班費、以人頭助理代替實質助理掛名領薪資(未詐得款項)等方式,共詐領公費助理費用1412萬7388元,並將款項流用用以作為服務處或其他個人支出。
合議庭審理認為,犯罪事實經被告2人自白在卷,核與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相關書證、物證在卷可證,被告2人犯行堪予認定。林、黃2名被告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分別從重論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被告2人於偵查中均坦承本案犯行,林宜瑾於偵查中繳回全部犯罪所得1412萬7388元,黃女無實際所得,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黃女未具公務員身分,可罰性較輕,爰依同條例第3條、第19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被告黃女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合議庭審酌被告林宜瑾身為民意代表,本應恪遵法令、廉潔自持,依法誠實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竟以虛列人頭助理或虛報、浮報實質助理之薪資、加班費之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挪作服務處及個人其他支出花費使用,損及政府機關對於預算管理之正確性,傷害人民對於公務員之信賴度,行為殊有不當。
被告黃女擔任林宜瑾助理多年,負責記錄服務處收支工作,當知林宜瑾虛報及浮報之公費助理補助費流向並非全部與議員、立法委員之職務有實質關聯,而有挪作個人其他支出花費使用之情形,仍與之共同為本案犯行,行為亦屬可議。
再考量被告林宜瑾於各屆任期所詐領之公費助理補助費數額、有部分係作為服務處運營所需經費使用、於偵查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被黃女僅係被動配合者,並無實際獲取不法財物。
2人均無前案紀錄、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判決結果欄所示之刑。再衡酌2人所犯各罪,犯罪時間相近,侵害法益、行為態樣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基於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分別定林宜謹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黃女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
且黃女部分,合議庭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5年,併依法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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