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竹縣警新湖分局警員在路上攔查可疑車輛,卻因警車橫切攔截犯罪嫌疑人所駕駛車輛將該車輛撞入對向車道,並衝撞李姓、蘇姓民眾駕駛的車輛,造成2人受有骨折、挫傷等,2名無辜受傷民眾請求國賠,新竹地院判新竹縣警局賠償100萬餘元,新竹縣警局上訴二審;高院審酌2名民眾車輛也有超速的肇責,改判賠79萬6585元確定。
這起車禍發生在112年6月9日,李姓民眾駕車搭載蘇姓民眾,行經新竹縣湖口鄉八德路2段與湖口老街路口時,遇到警方追逐懸掛逾檢註銷車牌且車牌登記車體顏色不符的可疑車輛,員警駕駛的警車先在路口迴轉後,將警車橫切攔截犯罪嫌疑車輛,致使可疑車輛高速撞擊警車後衝入對向車道,再撞擊李某所駕駛之車輛。
蘇某因此受有顏面挫傷併撕裂傷,大腸穿孔、主動脈剝離等傷害,左肋骨多處骨折;李某則受有右側近端脛骨及腓骨骨折等傷害。李、蘇2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新竹縣警局賠償蘇某51萬638元,李某95萬6820元。
新竹地院審理認為,員警明知可疑車輛高速行駛而來仍貿然迴轉,可疑車輛因而撞擊警車後,闖入對向車道,撞擊李某2人的車輛,新竹縣警局所屬之警員執行職務有過失,與李某等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判賠2人共100萬6899元。新竹縣警局上訴二審。
高院審理認為,員警將警車迴轉進入可疑車輛的車道前,已發現可疑車輛高速行駛前來,並無不能注意情事,仍貿然迴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李某等人車輛因此被可疑車輛撞擊,致使2人受傷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李某等人請求賠償自屬有據。
不過,李某2人的車輛在事故發生前,有超過限速情形,認定新竹縣警局佔80%的肇事責任,扣除李某等人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判賠李某49萬5236元,蘇某30萬1349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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