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警士林分局警備隊柳姓女警駕駛巡邏車因未注意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而貿然向左切出,將王姓女騎士撞傷,雙方雖和解,但女騎士感到不到柳員道歉之意,於是提告過失傷害,竟以與車禍事故無關的就醫證明,誣告女騎士過失傷害,士林地院判柳員徒刑4月、並不得易科罰金,柳員上訴二審;高院今(19)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可上訴。
柳姓女警是於111年3月23日18時10分至18時20分間,駕駛巡邏車搭載同分局的張姓小隊長,在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691號前路緣緩慢向左起駛之際,因疏未注意禮讓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而貿然向左切出,巡邏車的左側車頭輕微擦撞行經該處的王姓女騎士,造成王女人車倒地受有擦傷。
柳員隨後下車看望王女並協助送至新光醫院救護;雙方以給付慰問金新台幣6600元於隔天達成和解,不過,王女發現在和解過程中對其酸言酸語,且在訊息上沒有表現出道歉的態度,於是在5月6日對柳員提告過失傷害,柳員在10月17日被判拘役5天、得易科罰金確定。
柳員為反制王女提告,竟然明知其於111年4月2日晚間至新光醫院急診外科就診,經診治後診斷為「前頸部輕微擦挫傷。右手痛、疑似扭傷。左肘痛、疑似扭傷。前胸痛、疑似扭傷。」等傷害並非她與王女交通事故造成,竟以該診斷證明書向文林派出所誣指因王女穿越公車隙縫害其緊急煞車,使其身體整個往前撞到方向盤,造成前胸扭傷、前頸部擦挫傷、左手肘撞到車門、右手手指扭傷、右手手腕扭傷等傷害,並對王女提出告訴。
士林地院依當時坐在車上的張姓小隊長證詞及巡邏車行車紀錄器等事證,認定柳員並未因車禍受傷而意圖使王女受刑事處分而提起本件過失傷害誣告犯行,且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但有與王女達成調解,並依調解筆錄之條件履行完畢,但是誣告犯行之情節並非輕微,判刑4月。
同時,柳員雖有與王女達成調解,但迄今仍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並兼衡公平正義之維護,及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難認被告有何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認尚不宜給予緩刑之宣告。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述及卷內相關事證,認被告並未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竟持診斷證明書對王女提起過失傷害告訴,自有誣告之犯意及犯行。被告上訴否認犯行,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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