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發生在去年7月24日雇用非法移工的葉姓雇主駕駛怪手砸毀移民署新北市專勤隊公務車案,新北地院判決葉男徒刑1年2月,葉男認量刑過重上訴二審;高院今(12)日宣判,認原審量刑應屬妥適,駁回葉男上訴,維持徒刑1年2月判決。可上訴。
這起妨害公務案是因經營廢棄物處理場的葉男因聘僱本國勞工困難,聘僱逾期居留之泰國籍外僑B W從事廢棄物處理,移民署新北市專勤隊接獲檢舉,去年7月24日前往新北市五股區葉某經營的資源回收廠,查察非法移工。
不料,員警到場發現,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科員李嘉棋等四人,在現場查緝一名逃逸外勞,但葉男為掩護外勞逃離,竟然手持短刀及磚塊,作勢攻擊查緝人員,甚至趁查緝員退到安全距離警戒時,葉男竟駕駛怪手,攻擊壓毀移民署公務車輛。
新北地院依強暴脅迫便利人犯脫逃罪判葉男徒刑1年2月。葉男不服刑度,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葉男因僱用逾期居留外僑遭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查緝,竟以挖土機毀損公務車,並持刀脅迫專勤隊人員將已受拘束的外僑釋放,嚴重妨害公權力行使,危及執法人員生命、身體安全,客觀上並無情堪憫恕之處,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
不過,考量葉男犯後坦承犯行,與執勤公務員均已達成和解,陳明願就內政部移民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金額全數賠償,態度良好等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由後,而量處上開刑度,應屬妥適。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此外,葉男自76年起即有多次犯罪紀錄,於本案並非偶發初犯,且於111年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受緩起訴處分之寬典,才於112年3月21日期滿,旋於112年7月24日再犯本案,偏差行為未獲矯正,考量被告行為嚴重妨害公權力之行使,犯罪情節重大,仍有藉由刑之執行矯正行為,建立法治觀念,並維護法秩序平衡之必要,故無從宣告緩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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