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新黨立委謝啟大去年在「新黨第十屆黨代表通訊錄」LINE群組內,發文「楊世光在台灣又以公開幫助他人炒股票方式,讓信任他的人,投入的錢無法拿回」等內容,遭楊世光自訴妨害名譽,台北地院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謝啟大上訴二審;高院今(12)日以無證據可以證明謝啟大確有誹謗罪之真實惡意程度,改判謝啟大無罪確定。
至於謝啟大反訴楊世光誣告部分,高院維持台北地院一審的無罪判決。這個部分可上訴。
楊世光自訴謝啟大指出,謝啟大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112年8月27日上午11時14分許,在台灣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在「新黨第十屆黨代表通訊錄」LINE 群組內,傳送誹謗楊世光之訊息,使新黨群組中其餘28名成員得以閱覽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以此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自訴人楊世光名譽。所以自訴謝啟大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謝啟大否認犯罪,辯稱是根據其故友翁玉榮受騙經過發文,在新黨群組公開質疑「楊世光團隊」對翁玉榮行騙之言論,均屬有據,並非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指摘。
北院判謝啟大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謝啟大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謝啟大於案件審理中已提出其為發文的言論佐證依據,甚至案外人翁玊榮自書「我的被騙經過」等證據資料在案可稽,所以,謝啟大發文的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高,則其言論自由受保障之程度應愈高,而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楊世光)保障程度即應相對退讓等原則,並參酌謝啟大之能力、資源及影響力,就其所提出之佐證依據,可認已踐行合理之查證程序,依其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 合理相信其所發表之言論內容為真實。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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