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於108年7月17日經總統公布施行,電子手、腳環、居家讀取器等科技設備監控正式入法,成了被告停止羈押的替代方案之一,許多經濟犯罪、詐騙集團成員,甚至性犯罪被羈押的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的理由中都列入願「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而「88會館之亂」的主嫌「小明」郭哲敏極為特殊,2次穿戴電子腳環,不過,仍在日前被裁定羈押禁見,回籠看守所。
科技設備監控就是透過電子科技設備,來執行定點監控如居家監控,或行蹤軌跡紀錄監控如增設 GPS 系統,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所經過之區域與時間的工具。目的是應用科技技術,以電子設備取代傳統人力監督受監控人的一種方式。
台灣的科技設備監控起始於電子腳鐐,最初使用在性犯罪方面,也就是犯性侵害犯罪假釋付保護管束者,或宣告緩刑付保護管束者。由於85年白曉燕被綁架案、86年彭婉如命案兩件指標性犯罪案,震撼整個社會,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回歸社區前的矯正、與回歸社區時的觀護,成為法務部最重要工作之一,95年施行電子腳鐐監控,11月22日就有7名有再犯之虞的性侵害假釋犯,強制戴上「電子腳鐐」。
不過,第一代的電子腳鐐只能用「大且重」來形容,配戴非常不舒適,目前實施中的科技監控,無論是手環或腳環,都控制在250公克以內,減少配戴者的不適感。
由於電子腳鐐運用科技方式監控,可以大量減少跟監的人力,調查局在99年就打著運用電子腳鐐「防逃」的主意。當時調查局屢屢查辦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且多件判刑定讞,不過,經濟犯罪的被告幾乎都有可以潛逃出境的資力,重保並不能遏止棄保潛逃的風險,令執行防逃的調查局苦不堪言。
前遠航董事長崔湧涉嫌掏空公司遭檢方起訴求刑,移審法院後法官裁定以新台幣9千萬元交保,但崔湧仍棄保潛逃。崔湧除了重金交保外,也被法官要求每周三要向轄區派出所報到,但他利用期間空檔,還是潛逃出境逃避刑罰。
當時的調查局在全國有調查員2300名,跟監一名要犯,要調度8名調查員,因1天24小時分3班制,加上出車要配置1名司機,2人執勤,調查員平時還得辦案,根本沒有人力在偵審期間全程監控鎖定的人犯。
於是當時的調查局長吳瑛不但親自拜會法務部政次黃世銘,向黃世銘陳述調查局人力不足,除了平常要辦案外,還要花費人力跟監被告,甚至被法官責備,調查員個個心酸無處訴,希望部裡能支持修法,增訂電子腳鐐好節省人力。不過,當時的電子監控僅限於性犯罪的假釋或宣告緩刑付保護管束者,沒有法源依據下,調查局當時的「願望」也只能等待。
刑事訴訟法9年後終於通過修正條文,將科技設備監控納入法院許可停止羈押的條件之一。為了完善電子監控,法務部特別到韓國考察取經,韓國的電子監控對象是從性暴力罪犯逐步擴展到殺人、強盜等罪犯,除了居家監控、電子腳鐐、手持追蹤裝置,還某種程度上與監視器結合。
位於首爾的位置追蹤中央管制中心,大型螢幕顯示監控對象位置,其他小型主機則進行相關分析研判,監控之外也預防被監控者再犯罪。考察團參訪當天,就碰巧遇到1名性犯罪案件受監控人出現在公園等禁制區,韓國的保護調查官接獲電子監控設備傳回的警報,立即開啟受監控人附近監視器畫面,發現受監控人竟對旁邊落單女子上下打量,立刻撥打電話命他離開,化解可能的危機。
由於科技監控很「神」,社會各界也期待科技監控掌握被告,確保審判與刑之執行順利進行。所以涉及掏空、內線交易、炒股三大弊案,二審被判刑8年、16年,保釋金額達5億天價的國寶總裁朱國榮落跑海外,高等法院就迭受批評未使用電子監控。
法界人士指出,刑訴法第116-2條規定,對於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的條件,其中第4項「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只要被告當事人同意,並沒有限定案由。所以,高院事後「朱國榮是金融案件被告尚非如同性侵犯或家暴犯等,會對他人或被害人造成即時性的危險,故實務上很少以電子腳鐐方式施以監控」理由,被認定很牽強。
至於涉及台鹽綠能弊案的陳啟昱逃亡25天,外界撻伐台南地院裁定無保請回,卻未使用電子監控一事。律師黃子欽表示,監控的前提是被告理論上要有逃亡之虞,或者無法定期報,沒有辦法做更淺的侵害,才可以做電子監控這件事;陳啟昱當時是無保請回,法院沒有認為被告有羈押、交保或定期報到的必要,這種情況下做電子監控,是嚴重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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