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李氏夫妻將3個月大的女嬰交給家住淡水的謝姓保母托育,卻遭謝姓保母猛烈搖晃,造成腦部萎縮、發展遲緩、嚴重減損雙目視能等嚴重傷害,士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6年,謝女上訴;高院今(12)日依業務過失傷害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改判徒刑7年6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謝女自108年1月28日起,在新北市淡水區住處,受李氏夫妻委託,擔任在宅全日托育3個月大的女嬰,卻於108年2月10日至13日托育期間,疏於注意妥適照顧及保護,致女嬰受有下巴兩側瘀青之傷害。
李氏夫妻在2月14日將女嬰接回家中,到了17日晚間再送到謝女住處,謝女自身有2名小孩,應具備照顧嬰幼兒之經驗,明知女嬰僅3個月大,頸部肌肉尚未發育成熟,若遭猛烈搖晃,將因頸部無足夠支撐力導致頭、腦部受傷,竟於2月19日晚上,在住處內對女嬰施以猛烈搖晃之傷害行為,造成女嬰受有虐性頭部創傷,以致出現疑似癲癇發作伴隨意識不清。
謝女的丈夫達返家發現後,即將女嬰送往淡水馬偕醫院急救,終因腦傷,受有腦部萎縮、腦傷後頑固型癲癇合併腦視皮質盲、發展遲緩等於身體或健康重大不治或難治,以及雙目視力減退至0.02以下而嚴重減損雙目視能等重傷害結果。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謝女造成女嬰受有下巴兩側瘀青之傷害,是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原判決認為係犯成年人對兒童傷害罪,其認事用法不當。
至於猛烈搖晃的故意傷害行為,原審認定之態樣有誤,致其刑之量定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所以,女嬰下巴兩側瘀青的傷害,檢察官以原判決所認定之成年人對兒童傷害罪為範圍,指摘此部分量刑過輕提起上訴,以及謝旻燕上訴否認犯罪,均無理由。
檢察官就猛烈搖晃部分以量刑不當提起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決關於謝女部分的不當之處,自無可維持,改判7年6月。
至於謝女的丈夫一審被判無罪,檢察官上訴部分;合議庭認為,檢方所提出及卷內所存證據,認不能證明謝女丈夫有檢察官所指,於謝女離開住處時,有受託照顧女嬰的行為,亦不能證明謝女之夫就謝女猛烈搖傷害女嬰的行為,與謝女之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因而為無罪之諭知,並無不當。駁回檢方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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