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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曉薇延長羈押2月 抗告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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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曉薇延長羈押2月 抗告遭駁回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涉及京華城容積率案的台北市議員應曉薇,自8月30日遭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期限將屆滿,台北地檢署聲請延長羈押,台北地院10月28日裁定應曉薇自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應曉薇提抗告;高院今(8)駁回抗告,確定延長羈押2月。

高院裁定理由指出,合議庭審理認原審以被告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 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考量本案涉案人及相關證人甚多,為保全證據及避免被告規避或妨礙本案偵查,經斟酌比例原則,若僅命具保等侵害較小之強制處分,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裁定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北院裁定理由是,參酌檢察官提出之偵查卷宗後,依被告供述以及卷存相關證人證述、共犯供述、書證等資料等,堪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

且依證據資料顯示被告有長期在國外居住、滯留不歸之能力,故被告逃亡之原因仍然存在。況本件亦不能排除檢察官在後續之偵辦過程,被告為脫免或減輕自己之刑責,以其自身影響力,而與待查之證人相互勾串,或使共犯或證人違背真實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虛偽陳逑,仍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北院認定被告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或其他方式以替代羈押,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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