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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三角戀情殺案 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內湖三角戀情殺案 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與廖女交往的23歲高姓男子,獲知女友與45歲潘姓前男友藕斷絲連,今年3月21日2男在廖女住處「談判」,卻演變成情殺案,高男將潘男砍得渾身是傷,送醫重傷不治,士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高男無期徒刑,高上訴二審;高院今(1)日駁回高男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原判。可上訴。

檢方起訴,高男與25歲廖女交往,卻發現廖女與潘男仍有聯繫,2男後來發現彼此存在,案發當天約在廖女北市安康路的住處談判,雙方最後拿刀互砍,潘因手部、頸部身中多刀大量出血,送醫搶救9天後仍宣告不治。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高男所持揮砍潘男頭、頸部等身體脆弱要害部位之折疊刀,為金屬材質製成,刀刃尖銳鋒利,被告持該折疊刀猛力揮砍潘男之頸部及頭部多次。

並於潘男已舉起左手防擋之際,仍持刀繼續揮砍,最終造成潘男頭部、頸部、左外側胸部、左上肢等多處撕裂傷,送到醫院急救前已無呼吸、無心跳,經急救後仍因缺氧缺血性腦病變併發肺炎而死亡,被告殺人犯行,事證明確。

又高男於潘男舉起左手防擋之際,仍持刀繼續揮砍攻擊,其主觀上並非出於防衛意思,自無正當防衛之適用。原審依卷內事證認定犯罪事實,並無違誤。

合議庭認為,原判決於量刑時,已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量刑因子,尤以被告犯後否認有殺人犯意,對於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司法成本之助益程度有限, 且其案發後僅有設法脫身之心,並無真摯救護之情,又未與潘男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亦未取得潘男家屬之諒解或宥恕,因而量處被告無期徒刑。經核原審之量刑並無不當。被告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原判。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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