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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狠父「水管插肛門」虐死2歲兒 母二審仍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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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狠父「水管插肛門」虐死2歲兒 母二審仍判刑2年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2歲多的謝姓男童因敗血性休克被謝姓生母及陳姓生父送醫急救,卻在到院前死亡,醫院發現謝童身上傷痕累累,懷疑遭到虐待,通報警方後,父母2人都被起訴,陳男由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中;謝女則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2年,檢察官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今(29)日認並無明顯錯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為無理由,駁回檢方上訴。可上訴。

謝童在111年就因疑似遭虐待,由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予以安置,直至112年7月23日結束安置後,才返回原生家庭,與陳姓生父、謝姓生母同住。謝女及陳男卻認為男童不服管教,自112年7月到10月17日間,陸續以綿繩持續綑綁、掌摑臉頰等方式虐待。

陳男更以蓮蓬頭水管插入男童肛門灌水、徒手捏男童生殖器、將男童窗外懸空、冷水沖淋及熱熔膠條毆打等方式虐待男童。謝女明知陳男虐待兒子,卻裝看不見。

直到10月18日,謝女外出工作,陳男又用止詳方式重擊男童,造成肝臟損傷、胃破裂,引發敗血性休克,送醫前死亡,檢警調查才發現男童受虐事實。

台南地院認謝女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及刑法妨害幼童發育罪,將謝女判刑2年。檢察官認量刑太輕,上訴二審。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詳予審酌男童生母不僅未善加保護、教養反而毆打男童,並以不作為容任陳男對男童持續虐打至受有前開傷勢,嚴重殘害男童身心,謝女最初於警詢及偵查中雖否認犯行,但是之後於偵查中及審理時除均坦承犯行外,並清楚供述陳男對男童所施暴行,而助益案情之明朗,容見其有彌補過錯之悔悟心意。原審量刑尚屬妥適,並無逾越法定範圍或有偏執一端或失之過輕等與罪責不相當之不當情形,且與公平原則、罪責原則、比例原則等亦無違背。

同時,謝女辯稱是因共同居住的陳男有吸毒惡習,不事工作,全家生計僅靠被告出外工作始得勉強餬口,且謝女若不順從陳男,其即會以小孩安全威脅謝女,有簡訊可參,是陳男因具有暴力傾向,且在謝女出外工作時,其如何對男童凌虐、傷害,其不得而知,事後看到男童身上受傷亦以為僅是皮肉傷,未曾想到會因此發生憾事,其身為母親,對於男童亦感到非常愧疚等語。

合議庭認為,謝女於本案之犯行為傷害男童之作為犯、與容任陳男對男童傷害、凌虐之不作為犯,故其與主要作為犯的陳男,不僅所犯之罪名、法定刑度均不相同,且其二人就本案共同部分之罪責,亦應有一定之區隔,始符罪刑相當原則。

所以,原審既已審酌謝女身為男童之母親,未能盡到保護義務,固有不該,然兼衡謝女於偵查及審理時已知坦承犯行,並清楚供述陳男對男童所施暴行,而有助益案情之明朗,認其尚有彌補過錯之悔悟心意,以及其於原審自述之智識程度與職業、家庭生活狀況,並參酌告訴代理人即台南市政府社工之意見,始為量刑,並非無據。

合議庭認為,謝女實際犯行有關之量刑因子部分,既業據原審予以審酌並說明在案,並無明顯錯誤,且於原審判決後亦無任何量刑因子有所變動,檢察官認原審竟認其有彌補過錯之悔悟心意,僅判處有期徒刑2年,實有過輕,請另為加重刑度之判決的上訴意旨無理由,駁回檢察官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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