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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理由聲請交保被駁 沈慶京抗告失敗

健康理由聲請交保被駁 沈慶京抗告失敗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因京華城容積率案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自8月底迄今戒護就醫3次,10月1日更住院治療,沈的律師越方如9月13日到台北地院遞狀,聲請具保停押,北院審酌後駁回聲請,沈慶京提出抗告;高院今(28)日駁回抗告。

北院裁定認為,沈慶京雖原患有舊疾,但是看守所將其收容於病舍,提供生活上之必要協助,沈慶京可於所內健保門診就醫、取得藥物,並依羈押法第56條相關規定,於必要時將被告戒護至醫院醫治、住院接受治療,經法院比對其先前就診的醫院函覆內容,並無明顯不同,或不符合醫療常規之情形。

依沈慶京收押前定期就診的醫院回函及沈收押後戒護的醫院回函內容,均無敘明沈的病症有需要長期在特定醫療場所接受特定醫療照顧之情形。難認沈慶京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情形。因此裁定駁回。

沈慶京的辯護律師則以被告病情嚴峻,如不盡早處理,可能造成生命威脅,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情形,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的理由提出抗告。

高院審酌認為,台北看守所是將被告沈慶京收容於病舍,提供生活上之必要協助,被告可於所內健保門診就醫、取得藥物,並於必要時戒護至衛生福利部台北醫院住院接受治療,經比對被告羈押前定期就診之台大醫院函覆內容,被告羈押前、後所接受之醫療情況並無明顯不同,亦無不符醫療常規之情。

且台大醫院及台北醫院之回函均未敘及被告病症有生命急迫危險需在特定醫療場所接受特定醫療照顧之情形,自難認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之要件,故原審駁回本件具保停止羈押聲請。

合議庭審閱卷內客觀事證後,認原裁定已敘明其判斷理由,且未悖於經驗或論理法則,被告及其辯護人對原裁定已明確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辯,並無理由,裁定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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