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警信義分局員警在網路巡邏發現有人出售「113年大巨蛋國慶晚會」門票,於是「下單」並約賣家面交,雙方碰面後,員警表明身分,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移送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裁罰,法官審酌員警並未完成「購買」,賣家行為屬「未遂」,裁定不罰。可抗告。
信義分局員警網路巡邏時發現暱稱「賴小飛」在臉書社團上公開兜售「113年大巨蛋國慶晚會」門票2張,以此方式轉售圖利,於是佯裝買家每張以新台幣2000元向賣家賴姓男子購買門票,並相約於10月4日晚間11時,在新北市面交。
員警依約到場後,賴男出面與警方佯裝的買家相約碰面,並在欲將國慶門票轉售並交付予無購買真意的員警時,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賴男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規定。並移送裁罰。
法官審酌認為,警方認為賴男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無非是以賴男於警詢時之陳述、刊載販售門票訊息之截圖、於社群軟體臉書之對話截圖為主要論據,並有國慶門票扣案可證。
不過,查獲經過是員警於網路巡邏時佯裝買家以誘捕偵查方式向賴男購買國慶門票,賴男雖有販賣門票之故意,並約定面交,已著手實施販賣行為,員警卻自始無買受該門票之意思,其佯稱向賴男購買國慶門票,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伺機逮捕,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門票之行為,足認賴男轉售國慶門票圖利行為,僅止於未遂程度,尚非既遂。
法官認為,社維法第64條規定,並未處罰未遂犯之明文,就不能依此規定論處,所以裁定不罰賴男,且扣案的國慶門票亦非查禁物,自亦無從單獨宣告沒入,發還賴男。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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