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顏姓技術士利用設計伸縮止水栓機會,配合李姓廠商,由顏男由於採購案中重複設計分表位即俗稱的伸縮止水栓,讓李姓廠商得以藉著這些根本沒施工的「幽靈伸縮止水栓」領取施工費;基隆地檢署今(18)日依貪污罪嫌起訴顏姓、陳姓、唐姓等4名前後任技術士及2名廠商,並請依法從重量刑。
檢方起訴指出,顏姓、陳姓台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技術士,及唐姓、連姓前任技術士,負責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案件之新裝用水工程監造、驗收、核銷等事項。李、江2人則是承包廠商。
李某的公司自106年5月起,承攬第一區處辦理的106、107年度基隆所轄區用戶用水設備單價採購等工程。李某協助另一家公司履行107年度工程採購契約部分,並聘雇該公司江姓員工協助履約。
檢方指出,第一區處辦理新裝設用水設備業務流程,是由「設計人員」依據申請人之用水申請,實際至個案現場查勘後,視現場用水管線等設備及條件,填載「用水設備設計書」敘明個案分表位所需要之材料及數量,同時製作「用水設備工程施工數量計算明細表」用以核發施工費用予下包廠商。
設計人員再將設計書、結算明細表等相關文件一併交「監造人員」,由監造人員依設計書所載材料及數量,開立材料領料單交下包廠商,由下包廠商向台水公司領取材料進行施作。監造人員必須監工確認下包廠商實際施作分表位,再於施作完成後,依下包廠商實際施作數量核給施工費用。
不過,實務上常見因建商為加速用水申請流程,先向台水公司購買分表位材料並自行在各分水管安裝伸縮止水栓之情形,於此情形下,因建商向台水公司所購入之分表位已裝設完畢,第一區處「設計人員」即不得再於設計書上重複設計「伸縮止水栓」材料或在結算明細表不實列上「裝置分表位」之施工項目及數量,且第一區處 「監造人員」亦不得於下包廠商未實際施作分表位時核給施工費用。
下包廠商於分表位已由建商自行裝置完畢時,因無須施作,自不得仍向台水公司請領「裝置分表位」之施工費用。
李、江等人承攬台水公司工程期間,明知多個社區建案,的分表位均已由建商自行裝置完畢,下包廠商並未實際施作,竟先由第一區處設計人員顏、陳技術士在各建案的結算明細表不實列上「裝置分表位」之施工項目及數量,復由李某指示江某或江某自行持照相機及相關工具至該建案現場,就建商已安裝好之分表位,拍攝「施工後」照片,再將這些分表位予以拆除,於拆除過程中拍攝「施工中」照片,全數拆除後,拍攝「施工前」照片。
等到施工過程照片拍攝完畢,即將原拆除的伸縮止水栓重新裝設,佯裝下包廠商有實際施作分表位,再由第一區處監造人員連姓技術士不實監造及陳核核銷下包廠商施工費用,使不知情的主計人員撥付款項,他們用這個手法,共計圖利下包公司共82萬4005元。
此外,台水公司於給付下包廠商施工款時,依約會先保留該筆款項3%作為保固保證金,於3年保固期過後,如無施工問題或違約情事,才返還下包廠商。顏、唐2人均明知此情,但是109年間3月間,唐某於得知某社區建案現場所裝設的伸縮止水栓存 有紅色把手顯非台水公司所給予之材料樣式,知悉下包廠商實際上並未將其之前向台水公司所領得之伸縮止水栓裝設在該建案現場,而下包廠商未依約施工履行時,不得返還保固保證金。
唐、顏2人卻決議由顏某攜帶另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台水公司伸縮止水栓,與唐某分持工具至這些建案現場,拆除裝有紅色把手的伸縮止水栓後,換裝成台水公司伸縮止水栓。
唐某並於完工後拍攝照片佯裝現場所安裝者均為合格之台水公司伸縮止水栓之證明,使下包廠商除得保有已領取之伸縮止水栓外,並使台水公司不知情之主計人員於3年保固期間過後,返還保固保證金7098元。
108年間,李某以該公司名義代建商向台水公司辦理用水申請,其為求顏某加速該社區建案的設計速度,主動電話聯繫顏某,並相約在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某處路邊。
李某向顏某表示希望加速該建案外線工程設計,並假借補貼加班費及涼水費等名目,當場行賄顏某現金1萬元,又於交付賄款半年後某日,在該建案現場,再委託他人向顏某表示希望加速該建案之內線設計,並相對應交付顏某現金1萬元賄款。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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