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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航綠能廠商國金能源貪污 雲林議長黃凱等9人起訴

護航綠能廠商國金能源貪污 雲林議長黃凱等9人起訴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雲林縣議會前國民黨籍議長沈宗隆因涉向綠能開發商達德集團收賄被起訴後辭去議長職務,新當選的議長黃凱也被查出設立人頭公司收受賄款,替光電廠商國金能源取得電業執照;新北地檢署今(18)日偵查終結,依貪污、洩密等罪嫌起訴黃凱等9人,且因黃凱在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1480萬元,請求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若黃凱於審判中亦坦承犯行,則對其量處適當之刑。

檢方起訴指出,李姓、劉姓等綠能業者於109年間,為使國金公司等優先取得雲林縣台西鄉、口湖鄉建置太陽能光電案場的地方政府機關同意函,李姓業者於 109年2月間聯繫時任議員黃凱,約定自國金等公司給付受託開發廠商的開發費用中,撥付5000萬元及900萬元賄款,作為黃凱替國金等公司向雲林縣政府關切案場申設進度及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同意函等行為之對價。

黃凱則分別以陳姓、王姓人士作為人頭設立2家人頭公司,並與國金公司的開發商簽立服務契約以掩飾收賄犯行。

黃凱之後向建設處李姓處長請託、關說,及多次聯繫李姓處長催促申請進度,李某因而多次向承辦人詢問、關切國金等公司案場設置進度並回報黃凱,及將雲林縣政府內部秘密文件以LINE傳送給黃凱。

黃凱再將這些秘密以LINE轉傳予李姓廠商,再由李將秘密轉傳至LINE群組「台西社區」供劉姓廠商等人知悉。

雲林縣政府承辦人因受李姓處長指示而優先處理國金等公司案場文件,終使國金等公司先後順利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之同意函,國金的委託開發商於是分別開立面額為1000萬元、180萬元、300萬元的支票交付黃凱行賄,由黃凱指示周姓助理將支票存入2家人頭公司的銀行帳戶,用以租賃名車使用,及支應其信用卡、私人開銷等而為洗錢行為。

檢察官審酌綠能產業為我國政府推動能源轉型之重要施政目標,李姓建設處長身為地方政府綠能產業發展之主管官員,黃凱為地方重要民意代表,均應堅守公務員清廉界線,促進綠能產業公平健全發展;但是黃、李卻因一己之私而觸犯法律紅線,渠等行為實有不該。

考量黃凱就所涉犯罪事實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1480萬元,請求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若黃凱於審判中亦 坦承犯行,則對其量處適當之刑;而李姓處長高居雲林縣建設處處長要職,不思以身作則,反洩漏公務上機密,雖坦承犯行,說詞卻避重就輕,難認犯後態度良好,請求法院對其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另外,劉姓廠商為綠能廠商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應透過合法管道申請同意函,然為加速國金公司申辦流程,又為避免自身受牽連,竟輾轉透過開發商行賄民意代 表,以獲取自身最大利益,並避免後續遭檢調追查之風險,其僥倖心態實不可取,且矢口否認犯行並推諉卸責,犯後態度不佳,兼衡告劉某行賄金額及因行賄後所得數億元利益,請求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300萬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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