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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未扣自動確保器安全扣環攀岩亡 救國團與業者判賠142.5萬

疏未扣自動確保器安全扣環攀岩亡 救國團與業者判賠142.5萬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考取上方確保、先鋒確保安檢卡的蘇姓女子,在台北市內湖運動中心攀岩館室外上攀區獨自攀岩時,因疏未將自動確保器之扣環扣於身上,自高空墜落身亡,蘇女之父向經營內湖運動中心的救國團及外包攀岩業者求償,士林地院判賠105萬,蘇父及救國團均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認救國團應再給付蘇父37.5萬元。可上訴。

蘇父上訴主張,他的女兒於109年8月29日於救國團委託業者經營的台北市內湖運動中心,在攀岩館室外上攀區攀爬時,因業者、救國團提供之服務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安全性。

蘇父表示,業者、救國團未告知顧客自動確保器之使用風險或未張貼攀岩前後之安全須知,現場並無足夠人員監督或進行雙人確保,不應讓僅考取上方確保、先鋒確保安檢卡的女兒於攀岩前單獨操作自動確保器,且未適時提醒其女於起攀前將自動確保器扣環扣於身上;造成他的女兒在第3次攀爬後自高處墜落,頭部受重創死亡。所以依消保法請求業者、救國團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300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50萬元。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攀岩業者、救國團是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除攀岩中、後的確保措施外,亦須重視攀岩前之安全確保措施,該攀岩場係採用以機械或磁吸等科技力量減緩下降速度,不需確保員拉住安全繩的自動確保器,卻因此欠缺確保員在攀登者起攀前應為之安全確保措施,攀登者易因欠缺檢查而發生危險。

另外,攀岩業者、救國團於事發時未派員監督或設警示設備提醒蘇女在攀登前,將自動確保器安全掛繩扣環扣於身上,所提供之服務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致蘇女當天第3次攀爬時,忘記將自動確保器扣環扣於身上,而發生死亡結果。攀岩業者、救國團未提供安全性之服務與蘇女的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合議庭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產等一切情狀,認蘇父請求攀岩業者、救國團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為當。不過,蘇女曾經過長期訓練取得確保安全卡及先鋒安檢卡,應肯認其經驗較一般初學攀爬者更具知識經驗,倘若稍加注意,應可避免結果之發生,卻未注意而生死亡結果,但是蘇女之疏忽卻正是攀岩業者、救國團應提供安全服務所在,故本於公平衡量,蘇父僅應負擔其女5%之責任,而判決攀岩業者、救國團應再連帶給付蘇父37萬5000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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