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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發回更裁仍羈押 朱亞虎再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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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發回更裁仍羈押 朱亞虎再提抗告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京華城容積率案中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的台北市前兵役局長、曾任鼎越董事長的朱亞虎,不服法院裁定提出抗告,經高院撤銷發回,台北地院更裁仍羈押禁見;朱亞虎不服,14日晚間再提抗告,北院今(15)日早上將抗告卷及卷證送至高院。

朱亞虎在檢廉8月約談柯文哲時,曾一度拘提他到案,不過,朱否認行賄,訊後無保請回,9月27日再度搜索時又將朱約談到案,並聲請羈押禁見。

北院開庭後,以朱亞虎犯罪嫌疑重大。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動機,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及有可能利用共犯共同牽涉本案之利害關係或自身對共犯或證人之影響力,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朱亞虎於10月9日提出抗告,高院審酌後認為,朱亞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疑重大,但是檢察官並未舉出有何具體事實足認被告朱亞虎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羈押原因要件。原審裁定就此部分遽為裁定,尚屬理由不備,朱亞虎執此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發回。

北院重開羈押庭後,法官認為檢方聲請書主張朱亞虎有逃亡之虞部分,卷內資料並無法確實呈現朱亞虎有何逃亡或準備之事實,不能僅因涉犯重罪,家屬均在國外,驟認即有逃亡之虞 。再者,依高院朱亞虎前案紀錄表記載,並無通緝到案紀錄,且預防朱亞虎逃亡並非僅羈押一途,尚有其他替代方案足以滿足此目的,故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

不過,朱亞虎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卷內相關資料等足稽,則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

且朱亞虎所坦承行賄金額及範圍,參酌卷證其他資料以及共犯或證人的陳述,尚屬有疑。朱亞虎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為保障朱亞虎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仍裁定羈押禁見。

朱亞虎不服裁定,昨天再提抗告。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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