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涉及台智光弊案的台北市議員陳重文,自台北地檢署偵查中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3月21日裁准,直到10月1日陳重文聲請具保停押,才經北院法官裁准陳重文以8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及配戴電子腳鐐,北檢提出抗告;高院今(8)日認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陳重文交保確定。
高院裁定指出,合議庭審理陳重文交保抗告案後,認原審考量被告涉案情節及本案目前審理進度,就被告爭執證據能力部分,均已傳喚證人行交互詰問完畢,當事人表示已無證據聲請調查,再衡酌被告之經濟能力、家庭狀況、犯罪情狀、危害程度等項,而裁定以新臺幣800萬元交保,同時諭知限制出境、出海,並輔以電子監控,核無違誤或不當。
合議庭指出,檢察官抗告雖主張被告於偵查中有干預證人之行為,且800萬元交保金難以防範被告逃亡,但是卷內並無事證足認被告於起訴後原審法院審理中仍有企圖滅證或串供之具體事實,又原審除諭令交保外,尚輔以限制出境、出海及電子監控,已足以對被告產生一定制約,是檢察官抗告並不可採。綜上,檢方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檢方起訴指出,陳重文是台北市議會第14屆議員,同時也是立錡雲端公司、國亨公司、富又康公司、立展公司、台灣創新等公司的實際負責人。
台北市政府與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簽訂「台北市光纖網路委外建設暨營運案」契約即「台北市光纖BOT案」雙方約定由台智光公司負責建置臺北市轄內光纖網路,並享有25年之經營權。
陳重文知道康立錡具有監視器系統方面的專業,確實可從與台智光公司直接的業務往來中獲取相當利潤,且台智光公司因「台北市光纖BOT案」,相較於其他電信商,對於承作台北市政府各局處網路服務案件,具有更低之成本競爭優勢。
台北市政府資訊局亦曾發函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於「台北市光纖BOT案」營運期間,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就可租用網路服務部分,應先租用台智光公司所提供的網路服務。
陳重文於112年4月至6月間,依其市議員職權索資、質詢或施壓,及利用其職權機會就「台北市社會局就公托中心監視器系統雲端建置案」政策是否及如何執行等範疇進行干涉。迫使社會局依「台北市光纖BOT案」之架構,委請台智光公司就臺北市社會局下轄各公托中心辦理監視器系統雲端建置案。
陳、康2人於112年5月逐步安排規劃立錡雲端公司,由康立錡擔任負責人,陳重文則是實際負責人,台智光公司因陳重文的因素向康立錡進行採購時,陳、康2人就以立錡雲端公司先接單,再發包給康立錡獨資經營之維礦公司進行履約,由立錡雲端公司賺取中間的價差。
檢廉查知,台智光公司於112年10月16日與立錡雲端公司簽立台灣智慧光網社會局影像系統雲端建置合約書,契約價金1081萬7520元。陳重文由其中獲取不法利益達321萬8480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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