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發生於112年4月7日的台南市安南醫院丟包案,徐姓男子遭槍擊被丟包在台南市立安南醫院,搶救無效,台南地檢署依殺人罪嫌起訴行凶的2名林姓男子,其中主嫌林澤峰認罪,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槍砲、殺人罪判處林澤峰徒刑23年,林昱愷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林澤峰在112年4月前就無故持有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1枝及及制式子彈8顆,並藏放在位於台南市安平區建平九街的租屋處。
林澤峰與徐姓死者因恩怨而相互心存不滿,兩人因共同友人相約於112年4月7日晚間至台南市永康交流道附近的「億峰家具」談判。林澤峰即攜帶手槍子彈,搭乘友人林昱凱駕駛的汽車赴約。雙方集合後,一同轉往附近重劃區談判。
談判破裂後,林澤峰便掏出預藏手槍,向空或朝徐男腳下位置射擊數槍,但未擊中。最後,林澤峰以抵住胸膛方式,朝徐男左胸口處擊發一槍,徐男中槍後隨即倒地。
林澤峰在槍擊徐男倒地後,與林昱凱隨即駕駛原搭乘汽車離開現場,不久後又駕車返回案發現場,林澤峰與林昱凱並先後下車合力強行將徐男搬至車上後座,駛往安南醫院前,由林澤峰在車上將徐男推落車下後,迅速駛離。
徐男經安南醫院保全發現並通知醫護人員加以搶救,然其到院前心跳停止,另左胸壁有開放性傷口、左側肢體多處挫擦傷、口腔內有大量血塊,經醫護人員急救無效而死亡。其死因經檢察官相驗及法醫解剖鑑定結果,確認是接觸性槍傷致心臟及主動脈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林澤峰在審理時坦承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以及開槍射殺徐男的事實。但否認持槍抵住徐男胸口開槍,辯稱是相隔一個汽車寬度的距離射擊最後一槍。
國民法官法庭評議後認為,依據鑑定人即法醫師出具的鑑定書及到庭的說明,認為被害人所受「入口處有灼燒痕跡」、「入口處無火藥刺青(子彈進入皮膚,與皮膚接觸時,所產生的火藥反應,屬於非接觸性且近距離槍傷的特徵)」,且子彈造成體內「入口小、中間大、出口小」的傷勢,符合接觸性槍傷的特徵,因而認定林澤峰是持槍抵住被害人胸口射擊最後一槍。
而林澤峰開槍後離開再返回案發現場,隨即搶下徐男載往安南醫院的行為,目的是將其儘速送醫,而非為了延遲或阻斷其接受救治。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林澤峰直接故意抵住胸膛槍擊被害人剝奪其生命,造成難以回復的結果,並使被害人家屬承受無盡的傷痛。且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認為他具有反社會性人格,而有高度再犯可能性。甚至林澤峰接受量刑前社會調查時,曾提及「再次發生仍會開槍」而呈現的犯罪後態度。
不過,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也認為,林澤峰於成長過程中,因家庭及校園的負面成長經驗,因而形塑他以暴力解決問題的行為模式。行為後旋即送醫,曾經嚐試彌補惡行。案發之後攜槍投案,且大致上配合調查並承認犯罪。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認為:若經過長期的心理治療及輔導,仍有改善行為的可能性。接受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時,陳述「知道沒有資格剝奪他人生命」的態度。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所有情況後,判決林澤峰槍砲罪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殺人罪處徒刑19年,合併應執行23年徒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