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鎮小江共諜案中被控將經手的機密文件交給大陸官員的空軍前上校葛季賢、中校樓文卿,台灣高等法院一審及更一審都判2人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今(30)日更二審判決,樓文卿犯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判刑17年、褫奪公權10年;葛季賢仍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樓文卿於98年7月間至104年間任職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擔 任中校教官期間,受中共劉姓間諜(空軍中校官階退役)引介至國外與中 共官員見面,並以提供空軍內部文書(部分核定為機密)方式幫助劉姓間諜從事間諜活動,並獲取報酬。
葛季賢於96年6月間至99年12月間任職國防部某單位上校參謀官,擔任立法院國會聯絡人及負責蒐集整理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會議資料等文件,明知劉某是中共之間諜,仍將經手國防部提報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機密等級為「密」之某會議資料,提供劉某。
檢察官起訴後,台北地院認為非管轄法院,移送高院。高院判決葛、樓無罪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合議庭函詢所得證據,都無法認定2人涉及犯罪,仍判決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
高院更二審合議庭審理認為,樓文卿於調訊及第一次偵查中自白犯行,並有樓文卿與劉姓間諜通訊監察譯文、入出境紀錄、權責機關相關函文內容及扣案美金現鈔等證據,足以補強被告樓文卿於調詢自白真實性。
樓文卿所為是犯陸海空軍刑法之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至於葛季賢部分,合議庭認為,勘驗葛季賢於104年4月9日至10日調訊的錄音光碟可知,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調查員有脅迫、欺詐等不正訊問之情事;且104年4月10日葛季賢偵訊之供述為非任意自白之延續,所以葛季賢104年4月9日至10日之調訊及同年月10日偵訊之供述無證據能力。
同時,依卷內事證,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葛季賢有公訴意旨所指於99年2月25 日交付所稱機密等級為「密」之會議資料予劉某。事證客觀上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葛季賢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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