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海軍顧問郭璽不滿名嘴尹乃菁指其從事軍火買賣或仲介,向尹乃菁提告求償300萬元,台北地院判郭璽敗訴,郭上訴二審;高院今(14)日認尹已經合理查證且確信為真實,再判郭璽敗訴。可上訴。
郭璽提告主張,尹乃菁於112年9月29日受邀於TVBS NEWS 電視台,由趙少康主持的電視節目中,發表「郭璽先生他是一個很靈活的人……他在這次的潛艦國造上……在2018年的時候他的新華荷公司就代理了一個直布羅陀公司……直布羅陀公司以小博大就只有一個七個人的公司打敗了很多歐美廠商,就拿到了臺船的潛艦技術顧問……你(指郭璽)是憑什麼本事拿到了這些……郭璽因為尹清楓命案後來當然就退了……退了之後就轉成了軍火商……因為我們要潛艦國造非常困難……紅色裝備國外都不賣給我們……所以就透過軍火商郭璽到外面去牽線管道……」等內容。
郭璽認為,新華荷公司並未代理Gavron Limited(GL公司)參與台船公司間競標。新華荷公司是因與GL公司成立服務契約而受有900餘萬元報酬,但是其服務內容並非承攬潛艦國造工程,或代理軍方採購軍備,郭璽則從未從事軍火買賣或仲介。尹乃菁的不實言論足以貶損新華荷公司之商譽及郭璽的名譽。起訴求償300萬元並刊登澄清啟事1天。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所謂軍火商係指「靠買賣軍火獲取利益的商人」,顯為關乎他人從事職業之描述,尹乃菁的言論未隻字提及郭璽有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言論並未造成郭璽社會評價貶損。
且新華荷公司代理GL公司得標取得臺船潛艦技術顧問合約部分,尹乃菁已經過相當查證,並依其查證比對所採訪及取得之相關事證,秉其媒體人之專業判斷,亦難認其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難認該言論有何不法性,尚不成立侵權行為。
法官認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尹乃菁是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新華荷公司非GL公司之代理人,就算該言論經事後查證與事實略有出入,亦不得謂被告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進而責令其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判決郭璽及新華荷公司敗訴。郭璽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尹乃菁言論的內容涉及新華荷公司與GL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尹乃菁是參考相關報導及黃征輝部落格文章「黃河的話」,可相信尹已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新華荷公司與GL公司間既成立服務契約,縱其服務內容不含代理GL公司競標,然新華荷公司對GL公司確實負有提供相關服務義務,且審酌GL公司如何取得潛艦國造案承包商台船公司的技術顧問合約,新華荷公司究竟提供GL公司何種服務,因涉及國防機密查證不易,尹乃菁雖為資深媒體從業人員,查證仍有一定之難度,不能因言論內容雖與事實略有出入,就認尹未盡查證義務,進而責令其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至於軍火商部分,合議庭認為,尹乃菁根據媒體報導及法院判決結果而確信郭璽除參與新華荷公司之成立,且與該公司營運關係密切,並認新華荷公司除提供GL公司服務外,另提供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台船公司潛艦天線標案,堪信尹乃菁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因此駁回郭璽的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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