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民黨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黃子哲在109年舉行記者會,揭露前立法院長蘇嘉全與他的侄子前立委蘇震清密訪印尼,可能涉及控制國營事業,將政府部會及駐外館處排除在外以謀取個別私利,蘇嘉全提告4人求償200萬元,並登報導歉,一審判賠200萬元,高等法院逆轉改判免賠;最高法院7日駁回蘇嘉全上訴,全案定讞。
蘇嘉全起訴主張,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於109年7月20日上午在國民黨中央黨部以召開「外交部密件驚爆!國營事業被操控謀私利!?」記者會及發布新聞稿,指他與侄子蘇震清透過人力仲介集團安排,於106年一同前往印尼,可能涉及控制國營事業,將政府部會及駐外館處排除在外以謀取個別私利,並將新聞稿刊登在中國國民黨全球資訊網上。
蘇嘉全表示,經他同日嚴正澄清後,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又與被告黃子哲於隔天21日上午召開記者會,繼續對他為相關不實指控。蘇嘉全認為羅智強等人都是民意代表或國會幕僚,明知記者會及新聞稿將損及他的名譽,竟未向他做任何查證就用不實內容發布於記者會及新聞稿,對他的名譽造成嚴重之污衊及損害,提告向4人連帶賠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
台北地院審理認定羅智強等人未經查證,判賠200萬元並登報道歉,不過,蘇嘉全要求的道歉聲明中「願意承認錯誤」部分,法院認定沒有必要,以免過度限制其不表意自由,所以這個部分不予准許。
羅智強等人上訴二審,蘇嘉全也上訴二審,除了請求20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還要在報紙刊登判決要旨以回復名譽。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羅智強等人在記者會中所指的電報,經法院分別函詢外交部、駐印尼代表處,確認為駐印尼代表處於105年12月20日派發予外交部之真實公文書,僅日期誤載為106年12月20日。
蘇嘉全歷任多屆立法委員,並曾擔任立法院長及總統府秘書長,位居要職,就其是否涉及利用職位牟取私利,而損害國家權益之事,核與公共利益具有重大關聯,具有高度之公益性質,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項,並應適度減輕羅等人發表言論之合理查證舉證標準。
高院認為,就王育敏表示「蘇震清跟蘇嘉全他們接連出訪印尼,但是竟然都繞過外交部,不讓外交系統的人介入」,及「我國國營事業似已被若干中間人操控企圖將我政府相關部會及駐外館處機制排除在外、個別擊破。以遂其個別私利」部分,是參考外交部電報內容而為之評論,尚無明顯悖於事實,並非欠缺合理懷疑基礎,且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用語雖較為苛刻,仍難認是不法發表言論。
而游淑慧表示「蘇震清跟蘇嘉全幾乎『年年都到印尼』,年年都到印尼……」是合理信賴外交部電報內容,且經查證相關網站資料,雖與客觀事實有所出入,應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游淑慧表示「是在怕什麼跟蓋什麼?」部分,所指主體應為蘇震清,而非蘇嘉全。
高院審酌,游淑慧表示「但是蘇震清跟蘇嘉全卻多次繞過外館,『直接帶著國營企業』…」部分,是根據外交部電報全文通篇觀察,據此質疑蘇嘉全出訪與國營事業之投資有關,進而產生蘇是否因與人力仲介揚運集團董事長交好,而有勾結共謀私利之質疑,難謂為毫無根據之憑空揣測;雖游淑慧指摘蘇嘉全「直接帶著國營事業」等語,非無誇大、渲染之虞,但參酌其已查證人力仲介公司網站相關資料,並於記者會中提供外交部電報全文以供公眾檢示,應非故意虛構事實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
至於羅智強部分,其所發表之言論係接續王育敏、游淑慧所陳的事實為基礎,摻雜個人意見而為的主觀評論,用語稍屬尖酸,足以令人感到不快或難堪,但是針對可受公評之重大公益事項進行評論,仍屬言論自由之範疇,尚難認構成不法侵權行為。
高院綜觀事證,認羅智強等人等所為之陳述,或無悖於客觀事實,或與客觀事實雖未盡相符,惟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仍符合善意原則,亦不能認有侵害名譽之不法性。符合言論自由之保障,尚難認屬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因此廢棄原審判決,改判免賠。蘇嘉全上訴三審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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