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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復合遭拒電擊胸部性侵 莽男判刑5年7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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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復合遭拒電擊胸部性侵 莽男判刑5年7月定讞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劉姓男子因其動保愛媽前女友不肯與其復合,竟在前女友車上安裝Smart Tag追蹤器,趁前女友前往狗園餵狗時持電擊棒尾隨進入,表達復合之意遭拒後,打傷並電擊前女友胸部,之後又在前女友住處性侵得逞,台中高分院判依強制性交罪及重傷害未遂罪判劉男徒5年7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等罪判處拘役60天,可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劉男上訴,全案定讞。

劉男本與前女友同居在女方住處,112年7月底雙方分手,前女友斷絕與劉男的聯繫,劉男因而心生不滿,112年8月先潛至女方住處,在女方車輛偷裝Smart Tag追蹤器,藉此掌握女方行蹤。

劉男在8月12日前女友駕車前往台中市北屯區某狗園餵狗時,持電擊棒尾隨進入狗園,向女方表明復合之意遭拒,竟持電擊棒電擊女方胸腹部、徒手勒住女方頸部、並將其壓制在地,使女方受傷,過程中經女方求饒,劉男才停手。

女方本駕車離去,劉男卻要求由他駕駛至他處繼續談判,女方雖不願意卻恐再遭攻擊,只好配合。由於女方不斷表示須返回住所處理犬隻送養事宜,劉男於是駕車抵達女方住處,當女方在房間更衣時,向女方恫嚇「我身上有刀,你好好配合」、「我會先殺你再自殺」,令女方心生畏懼性侵得逞。

台中高分院審認,劉男與女方曾為男女朋友,本應尊重女方對感情上之選擇及其性自主自由,劉男為挽回女方、滿足個人性慾,竟對女方犯強制性交等犯行,不僅使女方惶惶不安,戕害女方之身心健康、性自主決定權,造成女方難以磨滅之傷害,被告犯行所惡害非輕,應嚴予非難,依強制性交罪及重傷害未遂罪判劉男徒刑5年7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等罪判處拘役60天,可易科罰金,劉提上訴遭駁回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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