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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司法3-1】鄭銘謙談新政 先認識更保、犯保、榮觀3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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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法務部長鄭銘謙上任後,在第一次全國檢察長會議中明白宣示建構「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毒藥癮者全面不漏接的更生保護,完善「一路相伴」核心服務等;換言之,法務部嚴懲犯罪、打擊不法的剛性手段外,司法保護的柔性關懷,也是施政重點,更保、犯保、榮觀3會則是司法保護公私協力的3大支柱。

司法保護3會中,以更保最為資深,延續日據時代的「三成協會」,當時是幫助安置剛出獄無家可歸受刑人,並幫其找工作的純民間組織。由於三成協會的運作,有效降低受刑人的再犯率,得到日本總督府的資金補助,於是各地的「再生社」統合後更名「三成協會」。

民國34年政府接收了日本遺留的財產,成立了「台灣省司法保護會」,也就是更保的前身;56年7月更名為「台灣更生保護會」,直到民國65年更生保護法訂定之後,才正式成立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及福建更生保護會,由於是政府投資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是當時的司法行政部,也就是現在的法務部來指揮監督。

更生保護會目前主要的業務是輔導出獄的受刑人,也就是更生人,提供技職訓練、協助就業、就業補助、創業貸款,以及安置、就醫等,也包括更生人家庭支持及援助家庭服務,讓家庭扮演影響更生人浪子回頭的關鍵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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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歷史悠久的更生保護會,是3會中最「富有」的,除了政府投資外,更保繼承了日本資產,本身就有大筆土地,例如台北市基隆路喬治高職旁的黃金地段,就有總會所在的800坪土地;北投新民路上更有近2700坪土地,過去出租給國內某食品業者經營「花月溫泉生活館」,土地上有10口溫泉井,是珍貴的「原湯」。更保總會在13年前一度計畫採BOT的方式,來讓民間參與開發,更保收取權利金及每年的土地租金來挹注更保事業,可惜沒有成功。

犯保則是3會中最年輕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直到民國78年才開始被政府重視,蒐集、翻譯外國保護補償被害人法律,著手研究台灣的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法律;87年間才訂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只有46個條文,保護很有限,88年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設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並與更保相同在各地檢署設立分會,開始運作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

早期的犯保只能用「篳路藍縷」來形容,最初只在全國21個地檢署成立「辦事處」,由檢察長兼任主任,專任員額非常有限,只能在轄區內就犯罪被害的死者遺屬及重傷的被害人進行保護工作。直到92年間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才由辦事處轉型分會,並引進社會資源,聘任社會賢達人士擔任主任委員。

由於以往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的人力、財力都捉襟見肘,也欠缺知名度,當犯保專職人員與志工穿著犯保協會背心前往關懷,經常遇到懷疑眼光,甚至被懷疑是詐騙集團。台北分會首任主委廖英藏有感於犯保業務應盡快打開知名度,因此參考「更保」創立了「馨生人」的代稱沿用至今。

全國緩起訴處分金曾一度交保犯保協會「保管」,但因緩起訴處分金使用限制嚴格,除了支援各地檢署的法治宣導活動外,犯保根本無權動用。反因「保管」壓力沈重,之後緩起訴處分金收歸國庫,犯保才卸下這個重擔。

由於以往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因法律不完備而成效有限,法務部在108年間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研修小組」,將原先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法律條文也增加為7章103條,增加多項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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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保護司長林嚞慧表示,新法從以前重補償跟保護,變成是強調人權同理跟尊嚴,犯保人力擴大,從原先的70名專業人力增加到184名;以往犯保總會董事長法定為台灣高檢署檢察長兼任,新法則由全體董事互選產生,15席董事中除了官方代表的5席,其他則包括全國律師公會、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工師等4大公會團體,還有被害人代表、家屬及社會公證人士,更切合馨生人需求。

在提供被害人跟家屬的保護服務方面,林嚞慧說,除了以往的經濟支持外,增加訴訟支持、人身安全知情權、隱私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修復式司法等等,保護命令至今己發出207件。

在補償金部分的變革最大,以往補償金是代位求償的性質,新法則是國家責任的社會特殊福利給付,屬行政給付性質,而且改用單筆定額,提高發放效率,讓馨生人可以很快取得經濟支持。還有境外補償金,國人在國外被他人因為故意犯罪行為造成死亡,家屬回到國內,可以去簽領一筆20萬的境外補償金。

林嚞慧說,新法自去年7月1日施行後,犯罪保護業務深入每件個案,比較知名的包括台北劉姓保母姊妹虐死幼童「凱凱」案、屏東明揚國際大火、寶林茶室中毒事件、高雄夫妻在幼子面前被砍殺案等,犯保人員都一路相伴提供各種保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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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財團法人的「更保」、「犯保」,榮譽觀護人協進會顯得「神秘」。林嚞慧解釋,主因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是「社團法人」,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作為主管機關,分散在各地,且業務性質不同,所以不容易彰顯,成為司法保護的無名英雄。

公職觀護人的主要業務是負責18歲以上成年犯罪的社區處遇工作,包括假釋中、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緩刑或緩起訴附帶社區處遇者;易服社會勞動者;其他,屬於司法保護範疇業務。

公職觀護人其實就是「假釋官」,由於全國公職觀護人數有限,為有效協助推動觀護業務,最初是由地檢署觀護人室以招募志工方式,對業務範圍內的對象進行訪視、家訪工作;不同於「更保」的被動等待更生人接受輔導,「榮觀」則是主動對受刑人執行保護管束的業務。

由於觀護志工有代行公務員職務的性質,例如緩刑、緩起訴付保管束是屬於刑的執行一環,違反規定或再犯罪,可能會被撤銷緩刑,或撤銷假釋必須再入監執行,等於代行公權力。因此,法務部在74年制定「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經由招聘擔任榮譽觀護人,76年才由彰化地檢署督導成立了首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榮譽觀護人除了協助公職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業務,也有犯罪預防、法治教育宣導,因此除了打詐、反毒、反賄選、反酒駕、反毒駕等宣導活動能夠看到榮觀參與,平時都是默默執行職務。林嚞慧說,全國的榮觀到目前為止是1579人,但全案協助的案件數多達5920案,投入時數達15萬6920小時,與「更保」、「犯保」是各地檢在推動司法保護的最重要的3個團體。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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