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基隆醫院心臟科醫師兼科主任林繼敏,被控在100年2月辦理「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採購案時綁標格標,收賄25萬元,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11年確定,林聲請再審成功;高院今(26)日以採購案並未綁規格,無證據證明林收賄25萬元,改判林繼敏無罪。檢方可上訴。
林繼敏另被控收賄20萬元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判刑7年6月,遭最高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確定。
檢方起訴,林繼敏自92年9月1日起擔任基隆醫院心臟科醫師兼科主任,100年2月辦理「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採購案時,擔任該採購案規格提出人員、會辦人員與規格審查人員,竟利用購辦公用器材及物品的機會,以華鵲公司代理的奇異公司儀器設備規格,當作招標的規格文件來開立標案,並依照廠商的要求,在規格中規定投標廠商必須要有承攬BOT案件的經驗,以此方式不當限制其他競爭廠商競標。100年2月1日開標當日,華鵲公司以同底價的拆帳比率68%而順利得標,林在則當天收到廠商的25萬元賄款。
高院再審合議庭審酌、基隆醫院總務室主任、操作員等證人的證述及相關書證,查知基隆醫院辦理本件採購案時,林繼敏有要求相關廠商提供設備規格以供參考,且林繼敏身為需求單位主管,加上該採購為巨額額採購案,雖有提供採購規格,但沒有限制該採購儀器的規格,且在廠商來函請求釋疑時,與總務室主任商議後,尚有放寬投標廠商資格,難認被告有「綁定規格」的情事。
同時,根據林姓廠商的供述及奇異公司出具的授權書,可知奇異公司就心血管攝影X機相關設備租賃案件及BOT案件,並無獨家授權給華鵲公司。所以,縱使林繼敏制定如起訴意旨所指的規格,亦無限定廠商投標,起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即有誤會。
此外,林繼敏作為業務使用單位的主管,僅是負責研提、審查儀器設備招標規格及驗收等作業程序的「規格審查人員」及「會辦人員」,審查目的亦僅在於審查儀器是否合於「規格」的規定而已,而不是在判斷投標文件或投標廠商有無應不予開標等事宜。所以,林繼敏辯稱他已善盡會辦審查採購儀器「規格」的義務,防止發生政府採購法所規定「重大異常關聯」或「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等情事,核屬有據,難認有違背職務的行為。
至於林繼敏被控100年2月1日晚間在其住處冠德領袖社區1樓閱覽室內收受廠商交付的25萬元賄款,經合議庭勘驗冠德領袖社區監視器影像光碟結果顯示,林姓廠商所提的紙袋呈現輕飄狀態,一直隨著林姓廠商肢體擺動 而同步晃動,且當林姓廠商將該紙袋交付給林繼敏後,林繼敏是以捲捆方式單手拿起放在掌中,則林姓廠商於當日前往林繼敏住處所交付的紙提袋內是否內裝有25萬元現金,亦有疑義。不足以證明林繼敏收受廠商25萬元賄賂。
綜合審酌所有事證,合議庭認為難以證明林繼敏在採購案中違背職務及收受賄賂,因此撤銷原確定判決,改判無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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