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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交保又生變 高院再度發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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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交保又生變 高院再度發回更裁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經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成功,桃院更裁保證金加碼700萬元,檢察官還是當庭抗告,高等法院今(10)日收件後,合議庭以超高效率在晚間做出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使得鄭文燦的交保又生變數。

高院審酌檢方抗告理由後認為,原裁定認被告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基於趨吉避凶及脫免刑責之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卻又以被告卸任市長職務已逾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未釋明被告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被告之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以及主要證人即對向犯均已指

訴綦詳,除年近90歲之楊姓被告交保之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相關蒐證照片已呈現於卷內等,而認被告無勾串之虞。

但是,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參諸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

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

原審以案發至今已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所以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裁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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