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擔任新北市永和區某美語學校安親班之外聘司機,利用接送學生上下課的機會,以提供女幼童100元買零食為餌,將車停在路邊,對2名女童猥褻共7次,甚至還對其中1名女童強制性交,經女童反抗,黃男怕遭旁人發覺事跡敗露,才未性侵得逞,新北地院判刑12年,黃男上訴;高院今(9)日認黃男認罪,改判徒刑10年3月。可上訴。
黃男是112年間,擔任新北市永和區某美語學校安親班之外聘司機,負責接送學生上下課。他在7月間月間下午,駕駛安親班之車輛搭載2名女童,前往新北市永和區的某商店,各提供現金100元給2名女童購買零食。
黃男又在不同日期,利用駕駛車輛搭載2名女童的機會,將車輛停在路邊,向2女童表示若不配合自己,以後就不提供100元購買零食,隨即違2名女童意願,以手隔著女童內褲觸摸其陰部,並親吻女童;將另一名女童抱在自己腿上,以手撫摸女童的下腹部靠近下體部位而為猥褻行為。猥褻2名女童共7次。
去年7月18日下午5時許,黃男利用駕駛車輛搭載2女童的機會,各提供現金100元給2人至商店購買零食,再駕駛車輛至路邊停車,在車輛的後座,褪去自己及其中一名女童所著內褲後,不顧女童抗拒表示拒絕,強行以身體壓制女童,以陰莖碰觸女童陰部外圍,因女童抗拒,無法將下體插入女童陰部,且坐在前座的另名女童因不耐等待,出言要求返回安親班,黃男恐遭旁人發覺事跡敗露,才未繼續遂行強制性交犯行。
黃男在一審時否認犯行,辯稱只摸過其中1名女童的下體,新北地院調查事證,認黃男犯行明確,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7罪及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12年,黃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
高院審理期間,黃男坦承犯行,高院認黃男在高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原審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兼考量黃男對女童所為強制性交止於未遂。所以撤銷原判。
合議庭審酌被告黃男擔任安親班司機,竟為滿足一己私慾,利用駕車搭載年幼學生之機會,對2名女童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未遂犯行,對於年幼女童之身心健全發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惡性甚大。又被告雖表示有賠償意願,但2女的家屬均表明無和解意願,並未成立和解。但是考量被告原否認犯罪,於高院審理期間 始坦承,改判徒刑10年3月。
照片來源:翻攝自新北市教育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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