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將於7月10日就國會改革釋憲案行準備程序,相關當事人近日接連收到通知書,卻傳出非由司法院秘書長親自送文,或書面回函;對此,憲法法庭書記廳今(7)日發出澄清新聞稿表示,司法院秘書長不再列席大法官評議,憲法法庭的行政事務由書記廳負責,亦為對外聯繫窗口,與一般法院行政單位的作法相同。
新聞稿的4點聲明分別是,一、憲法法庭已法院組織化,司法院秘書長為司法院司法行政幕僚長,依法已毋需亦無從列席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評議。憲法法庭對外的聯絡窗口即為憲法法庭書記廳,憲法法庭判決的記者會,亦由書記廳對外說明,司法院秘書長不再出席。
二、憲法法庭的行政事務由書記廳負責,亦為對外聯繫窗口。憲法法庭的審判主體為15位大法官。書記廳依法處理憲法法庭之行政事務,對於當事人所詢程序進行、訴訟文書記載疑義或其他無涉實體之事項,均本於權責回覆,本案亦依此原則回覆各聲請人及相關機關來電所詢事項,與一般法院行政單位的作法相同。
三、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前,依法得行準備程序,並以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及關係人。依憲訴法第19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通知或指定,應以「通知書」送達。同法第43條第2項則規定,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又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規定,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行準備程序。本件立法委員、行政院、總統及監察院為本暫時處分聲請案聲請人,憲法法庭並指定立法院為相關機關,依上開規定,憲法法庭於為暫時處分裁定前,以開庭通知書通知上開聲請人及相對機關到庭就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其範圍,聽取其等陳述意見,概依法定程序辦理。
四、通知書送達經過之說明。憲法法庭於113年7月3日寄送準備程序通知書,嗣於7月4日評決本案定於8月6日行言詞辯論,並於評決當日下午即寄送開庭通知書,注意事項中均有明載到庭辯論立委、機關代表及訴訟代理人之限制人數,其中考量立法院屬大型合議機關,特別准許得由至多3名機關代表出席。為求此部分內容記載明確一致,故於7月5日上午評決重新製作準備程序通知書,並以最速件送達各該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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