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李姓男子在捷運紅樹林站上車後,見1名OL在車廂內划手機,趁其不備伸手偷摸她的右臀,OL挪動位置不想理他,沒想到李男竟然「追著摸」,並不肯放手,時間長達207秒,OL一怒之下施展擒拿手抓住李男的手,同車乘客幫忙報警逮人;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認李男行為已經不是性騷擾的「偷襲」,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李男。
李姓男子是在今年3月17日上午7時40分許,見1名OL在車廂內划手機,趁她不注意來不及抗拒下,先伸手偷摸OL的右臀部,OL發現後向左閃躲,不想理會李男,沒想到李男竟然追著OL繼續摸她的右臀,而且「抓著不放」,時間長達207秒,李男的舉動徹底惹火了OL,反手直接扣住李男還放在她臀部的手腕,其他乘客見狀趕快打電話報警,台北市警北投分局員警到場逮捕李男。
檢察官勘驗車廂監視器畫面,確認李男犯行,同時認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是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是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
但是,李男的行為,客觀上為足以使其興奮或滿足性慾之刺激性舉動,核屬猥褻行為,且被害人已有閃躲表明拒絕之舉,顯有反對之意,李男仍不予理會,而續為前揭犯行,自屬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所為,而非「趁人不及抗拒」之偷襲式、短暫性不當觸摸,是被告上開所為,自屬強制猥褻行為。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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