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空軍官校的飛機彈射椅未確實拆除座椅的M型火箭,就被當廢鐵流入作岡山專業庫,並經民間公司提領送往處理廠進行處理,黃姓工人在進行分類工作時突然爆炸,使其受重傷,黃姓工人起訴請求空軍官校賠償,橋頭地院駁回黃某之訴,上訴二審後逆轉,判決空軍官校賠償374萬7954元;最高法院駁回空軍官校上訴,全案定讞。
黃姓工人起訴主張,他工作的處理廠向參加人成徠公司承攬廢舊、不適用物資之分類處理工作,105年9月6日陸軍四支部與參加人召開提貨協調會,將岡山專業庫之廢鐵項共29.14公噸排入提領期程。之後成徠公司於105年12月間至岡山專業庫完成提領作業,並運至他工作的處理廠進行分類處理工作。
黃某主張,105年12月12日他在該處理廠進行分類工作時,因這些廢品含有彈射座椅M型火箭之爆裂物,突然發生爆炸,造成他受有爆炸傷併全身25%體表面積、臉部、前胸、雙側上肢、左膝二度至三度灼傷,左手爆炸性受傷、拇指及食指截肢、掌側及背側皮膚缺損、左前臂橈骨骨折等傷害。
空軍官校負有清點管理、分類、料帳、保管及處理該批廢棄物等義務,卻逕行發函岡山專業庫要求暫儲該批廢品,該廢品經暫存後,空軍官校所屬軍史館承辦人員亦未盡巡查清點義務,容任該批廢品與岡山專業庫之其他廢品混儲,岡山專業庫未依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規定,於廢品繳庫前卸除相關爆炸性危險物質,將廢品交付參加人。應負賠償責任。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空軍官校未盡其職責辦理清點、造冊、除帳等事宜,而未能發覺該爆裂物之存在,以除去該爆裂物之危險性,又未清點分類且與其他廢品混儲,而遭參加人提領外流進行處理之情形致生爆炸事故,應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後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黃姓工人依前開規定請求空軍官校負國家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範圍則依民法之規定,自屬有據。判決空軍官校賠償374萬7954元。
空軍官校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二審的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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