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控提供我國政治情報及參與選舉以換取資助,多次前往大陸地區,分別收受資助的桃園市無黨籍立委候選人馬治薇,桃園地檢署於今年1月5日聲請羈押禁見獲准,3月1日起訴後移審法院仍裁定羈禁見,由於馬的辯護律師捨棄傳喚她的黃姓前夫作證,桃園地院認與先前決定羈押被告及延長羈押之部分客觀情況已有不同,裁定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個月。
檢方起訴指出,馬治薇在112年4月初,赴大陸地區結識對台工作單位的「○姐」、「阿○」,雙方商議由馬提供我國政治情報及參與選舉,以換取資助。馬治薇自112年4月、5月間起,多次前往大陸地區,並分別收受資助美金1萬元及5000元,再於10月間、12月間,多次前往大陸地區會面,隨後利用虛擬通貨隱密特性,收取泰達幣(USDT)8306元、1106元、9910元,隱匿金流,作為選舉所用,並登記參與113年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桃園市第1選區立法委員選舉。
馬治薇在選舉期間也提供我國「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內含總統府、監察院、考試院、行政院、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等行政機關及情治單位的相關職稱、姓名、聯絡電話等資訊)而交付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並受對方有關選舉活動之指示,而有受滲透來源資助、指示為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競選行為。
桃檢於3月1日起訴馬治薇,並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0萬元。
桃院在移審當天裁定羈押禁見,6月1日起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不過,馬女向法院聲請停止押,馬女的律師在6月5日庭訊中並捨棄傳喚馬女的黃姓前夫為證人。
合議庭審酌先前決定羈押被告及延長羈押之部分客觀情況已有不同,同時審酌本案情節、審理進度、被告已遭羈押之期間、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併參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原羈押原因雖仍存在,但是,被告提出10萬元保證金,且於停止羈押釋放時起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應足擔保本案審理及被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等程序得以順利進行。裁定以10萬元交保。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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