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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妹遭輪流性侵 2渣男二審均判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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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妹遭輪流性侵 2渣男二審均判7年2月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吳姓、梁姓男子與友人在住處飲酒,並聯絡酒店安排小姐到場包含性交易的「外送服務」,2男不顧酒店妹拒絕輪流硬上,造成酒店妹手足分別受有瘀傷及刮傷,2男遭起訴後,台北地院以強制性交分別判2人徒刑7年10月;高院更二審今(11)日撤銷原判,改判2人各7年2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梁2人於105年11月16日晚間7時許,在住處與友人飲酒聚會,到了晚間9時許,梁男連繫酒店人員安排小姐到場服務內容包含性交易;酒店妹約10點到達。

吳男在酒店妹如廁後,強抱酒店妹並推倒在沙發上,拉開她的衣服親吻其胸部,又將酒店妹拉進廁所,不顧她叫喊「不要」表示拒絕,對酒店妹指侵得逞。

梁男則在吳男離開後,又將酒店妹拉進房間扯掉她的衣服,接續在房間、沙發及廁所馬桶上,無視酒店妹抵抗、叫喊「不要」並試圖推開而表示拒絕之舉動,對她強制性交得逞。

之後,酒店妹遭全裸扛到樓上放在床上睡著,隔天凌晨3時許突覺得被人觸碰醒來,吳、梁接續輪流對酒店妹強制性交及強制口交,直到凌晨4、5點才告終。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定,酒店妹在警詢、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就吳、梁2人如何違反其意願,對其單獨或共同為強制性交得逞等犯行,證述明確,並無何瑕疵與矛盾可指,且證人證述酒店妹受害後情緒反應,亦與一般性侵受害者之情緒反應相符。酒店妹於案發後未滿1日即至醫院驗傷,其手腳受傷位置,與所陳遭強制性交時被告2人輪流壓制之情狀相符。

吳男雖辯稱,僅與酒店妹飲酒,並無親密接觸,但酒店妹所著胸罩內側驗出吳男的DNA跡證。吳男又改稱,與酒店妹玩遊戲玩輸才親吻其胸部云云,但與同時在場的證人所述情節不符,自難採信。

合議庭認為,酒店妹到場服務內容固包含性交易,惟依證人所稱,就算酒店妹出場之目的是為性交易,然尚待其到場後,雙方始能決定是否成交,亦即酒店妹就是否依約為性交易,仍有其性自主決定權。因此,不能僅因從事性交易而赴約為由,即逕認其已同意與「多人」為性交易行為。

再依酒店妹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時所證,其先在7樓遭被告吳、梁2人分別不顧其出言及身體推擋之反抗,各以手指、生殖器插入其陰道內,之後在8樓被告2 人輪流1人壓住手、腳,而1人以生殖器插入其陰道、口腔等情,縱酒店妹到場服務內容包含性交易,然其已明確表達不願與其等發生性行為,被告2人即不應先後單獨及共同對她強制性交。

不過,梁男找酒店妹到場包括性交易,且已付清款項,原審以酒店妹不知出場坐檯要做性交易,梁男未付酒店妹被框出場款項,與事實不符,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2人待刑7年2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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