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殺害馬來西亞蔡姓女大生的凶嫌陳柏諺,今年1月間經士林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6)日認陳男稱被害人家屬賠償由「被告家屬籌措」,且一廂情願地書寫佛經表示迴向,難認有真誠悔意,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可上訴。
這起殺人案發生在111年10月13日,陳男透過IG認識蔡女,兩人在10月7日首次見面,13日凌晨陳男因協助蔡女自創品牌,使用網路轉帳贊助蔡女9萬9999元,但因反悔想要取回遭拒,憤而以手掐扼頸部,並以蔡女的粉紅色玩偶遮掩其臉部、眼睛等處,導致蔡女窒息死亡。
陳柏諺離去返回鶯歌租屋處,同日下午聯繫其父告知自己有尋短念頭,經警方於同日下午4 時許前往查證,陳柏諺的母親攜同鎖匠到場,開啟鶯歌租屋處門後,員警發現陳柏諺躺睡於臥室床上,陳柏諺甦醒後向員警表示「我殺人了」、「掐死了」、「她已經死透了,我不敢自殺而已」,並告知死者身分、犯案地點等情,經警至蔡女租屋處查看,始察覺上情。
士林地院審理時,陳柏諺出庭都主張受蔡女囑託而殺之、謀為同死,否認有殺人犯意,但法院考量,蔡女脖子上加瘀傷,手法為「一次性」,且力道之大導致蔡女舌骨骨折,並根據案發前蔡女的生活作息,並無自殺的理由,駁回陳柏諺辯稱加工自殺罪,以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蔡男及檢察官都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審於量刑時,已囑託台北馬偕醫院對被告進行量刑前調查及心理衡鑑,並考量被告與被害人間之關係、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時段所受之刺激、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之損害、被告之成長經歷、生活狀況、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未來社會復歸可能性及被告犯罪風險、需求與處遇評估、犯罪後之態度等量刑因子,就被告整體人格之判斷及再犯風險評估,兼顧刑罰之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而為刑之量定 核其量刑尚屬允當。
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案情已臻明朗、上訴時始行認罪,其所稱對被害人家屬賠償由「被告家屬籌措」,一廂情願地書寫佛經表示迴向,難認有真誠悔意,僅見因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實無可列為「犯罪後態度」而為刑度減讓之考量,故 被告上訴請求 從輕量刑為無理由。
至於檢察官上訴主張應處以極刑部分,合議庭認為,被告之行為屬金錢糾紛所起之一時激憤,其行為手段係右手單次施壓扼掐致死,尚與事前謀議、使用凌虐手段有異,對被告行為之評價應 有所 區隔。
被告實係符合自首、並曾經於偵查為坦承,雖考量自首情節而未予減刑,然應為本件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應為減讓之部分。所以依公政公約規定,尚難對被告科處死刑,也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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