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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諜案遭判刑 退伍中校杜永心確定退休俸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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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諜案遭判刑 退伍中校杜永心確定退休俸沒了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防部聯勤總部前中校杜永心83年2月25日退伍後支領退休俸,卻在100年10月起以交付金錢、招待國外旅遊、協助母親醫藥費及贈與茶酒等禮品等方式,邀請蔡姓現役軍人向中共表態「台海發生戰爭採取消極不抵抗作為」,被依違反國安法判刑4年確定,空軍司令部依法處分杜某喪失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並應繳回自實際犯罪時起已支領的退休俸,杜永心打行政官司救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杜某敗訴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杜永心自83年2月25日退伍後,結識中共解放軍總政治部的羅姓大校,知悉中共意欲策反、攏絡我國軍方人員,發展支持中共組織,97年因施作我國軍隊裝甲車工程而而認識時任上尉連長的蔡姓現役軍人,知悉蔡某有經濟困難而擇定以蔡某為目標後,自100年10月間起,接續以交付金錢、招待國外旅遊、協助支付蔡某母親醫藥費、贈與茶酒等禮品之方式,邀約蔡某適時對總政表態,必要時拿出誠意為中共效忠,若台海發生戰爭採取消極不抵抗作為,使蔡某成為支持中共組織之一員。

後因杜永心積極要求蔡某錄製影像表示友好中共等表態之舉,蔡某察覺不妥而拒絕,杜永心發展組織之行為始告未遂。調查局國安站調查時查扣杜永心與蔡某之會面錄音檔案,蔡姓並自願繳交杜永心贈與之20萬元。

杜永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主張,國安法第2條之1第1款規定,是禁止人民於台灣地區為中共發展親共組織,而非發展中國共產黨本身,所以刑事判決認定原告涉犯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顯屬嚴重錯誤之法律見解,杜永心不該當國安法發展組織罪之構成要件。

其次,國安法第2條之1第1款是在108年7月5日施行,僅有施行日後之系爭違法行為,始有該規定之適用,就算認定杜永心是100年10月間有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原處分命其繳回自100年10月15日起已支領之退休俸,有違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杜永心並認為,他是106年10月6日向蔡某提及中共解放軍之事,所以實行犯罪時點應為106年10月6日,受追繳之退休給與應自106年10月6日開始計算,原處分請求該日以前原告支領之退休俸並無理由。

合議庭審理認定,杜永心因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基於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犯意,自100年10月起先後以交付金錢、招待國外旅遊、協助我國現役軍人蔡某母親醫藥費及贈與茶酒等禮品之方式,邀約蔡某適時對中共當局表態,必要時拿出誠意為中共效忠,若台海發生戰爭採取消極不抵抗作為,欲使蔡某成為支持中共組織之一員的違法行為,已經刑事判決確定,空軍司令部的處分並無違誤。

至於杜永心主張的「不溯及既往原則」,合議庭認為,刑事判決認定杜永心該當108年7月3日增訂,並自同年月5日施行之國安法第5條之2規定之要件,足見本件構成要件事實係於國安法第5條之2規定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自有該規定之適用,而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杜永心指摘原處分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容有誤解,自無可取。判決杜永心敗訴。

杜永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遭駁回,全案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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