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熱愛消防工作的陳姓女子擔任義消,後來參加107年的消防警察四等考試筆試錄取後,卻因身高158.9公分,不符160公分條件規定被退訓,陳女提起訴願被駁,打行政官司救濟又敗訴確定,於是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31)日判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高限制部分違憲,陳女的行政訴訟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其所設之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不過,同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所稱「必要時」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換言之,陳女再經行政訴訟,有可能一圓消防夢。
陳女是參加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於108年1月16日至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接受教育訓練,經該中心檢測其身高後,認有複檢之必要,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安排至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進行體格複檢結果,聲請人陳韻宣身高為158.9公分,未及160.0公分,不符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對不具原住民身分女性所定之身高標準。
陳女經報請輔助參加人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陳女的受訓資格。陳女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訴願決定及處分,認為該考試規定一對身高不符合之應考者,形成不合理差別待遇,過度限制聲請人應考試服公職等權,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
保訓會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考試規定的身高限制沒有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廢棄第一審判決並駁回聲請人之訴,也就是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認為言考試規定一、二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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