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士車拒檢遭開槍後座乘客亡 員警二審仍判無罪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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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士車拒檢遭開槍後座乘客亡 員警二審仍判無罪

賓士車拒檢遭開槍後座乘客亡 員警二審仍判無罪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警分局中原派出所張姓員警,111年3月執勤時盤查賓士車遭拒檢,張員朝賓士車連開3槍,造成後座鍾姓男子中彈死亡,新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張員,新北地院判決張員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29)日認張員已善盡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注意義務,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原判。檢察官可依速審法規定上訴。

檢方起訴張員在111年3月10日晚間執勤時,見到林姓男子駕駛的賓士車懸掛偽造車牌,上前欲攔檢,對方卻加速逃逸,在中和多處道路逃逸追捕,林男直至駕駛到中和景平路時受困車陣中才停止。張員明知賓士車未衝撞巡邏車或行人,仍貿然朝賓士車後方擋風玻璃連開3槍,不慎擊中鍾男頭部送醫不治。

不過,新北地院一審認為,張員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已注意勿傷及致命的部位,並未逾越必要程度,判決張員無罪,檢方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定,依現場勘察報告等資料顯示,張員射擊目標為賓士車輪胎, 其於賓士車行進中以邊跑邊開槍方式射擊,固然較不穩定,但仍是張員衡酌當時情況之急迫性、林姓男子危險駕駛可能造成危害之嚴重性,而不得不為之舉,縱其擊發子彈不慎射中賓士車後擋風玻璃右側,亦不能據此認定已逾越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所定之必要程度。

且張員開槍擊中賓士車 後擋風玻璃右側,雖可能因其材質特性造成折射,有使彈道偏向擊中車內乘客之風險,然此並非張員所能預見,張員在林姓男子高速危險駕駛之急迫情況下,於追捕過程盡量朝下往賓士車輪胎處射擊,避開車內駕駛或乘客,已善盡警械使用條例第8條所定之注意義務。

合議庭認為,本案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張員違反注意義務,且被告已盡其注意之能事,難認有何過失,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於法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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