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李姓男子去年1月25日酒後在新北市新五路2段,以時速90公里逆向超速行駛,與黃姓男子車輛對撞,黃男因此死亡,李男車上王姓乘客也受傷,新北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等罪嫌起訴;經新北地院依國民法官法審理,今(23)日宣判,李男被依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重判11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李姓男子在去年1月25日23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某會館飲用酒類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隔天26日7時12分許,沿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3段往泰山方向行駛,左轉彎駛入新五路2段時,闖越上揭路口紅燈,以時速90公里之車速在新五路2段上超速逆向行駛、驟然變換車道,繼而逆向駛上該路段的高架橋後,持續超速逆向行駛,致生人車往來之危險。
26日上午7時13分許,因閃避不及而與黃姓男子駕駛的自用小客車對撞,導致李男所搭載之王姓乘客受有肝臟、胰臟、脾臟多處撕裂傷併腹內感染、右踝關節骨折、C2頸椎骨折等傷害;黃男則因左軀幹及左骨盆鈍力傷造成胸腹腔及骨盆腔內出血引起低血容性休克,於26日8時34分許宣告死亡,李男經測得血液酒精濃度為217.7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1.088mg/L。
李男塔載王姓乘客也提告李男酒醉駕車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審理時,李男坦承涉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酒醉駕車過失傷害罪。法院並當庭勘驗行車記錄器錄影畫面、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確認李男犯行屬實。
國民法官合議庭審酌認為,被告係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經濟狀況亦非窘迫而無以維生;曾有妨害秩序、傷害、販賣毒品之前案紀錄,素行已屬不佳,直至本院審理中僅坦承部分犯行,相較於始終坦承犯行者而言,犯後態度仍屬可議;復未見被告有何積極與告訴人王姓乘客及被害人黃男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求取原諒之積極作為。
再衡量王姓乘客、訴訟參與人即黃男之配偶、子女及其等之代理人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刑稍嫌過重,爰就被告所犯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量處有期徒刑11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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