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防部104年間辦理「生物偵檢車」採購,得標廠商冠宇國際及其董事長陳銘宏被控變造型錄,佯裝生物偵檢設備符合採購案規格要求,涉犯偽造文書及違反政府採購法,台北地院判決冠宇國際及陳銘宏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院今(21)日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檢方可以速審法規定上訴。
這件採購弊案源於國防部為提升國軍反恐、反生物作戰能力,103年起籌畫辦理採購「生物偵檢車」,陸軍司令部化學兵處軍品整備組負責,在104年10月由冠宇電訊公司以7.5億元取得13輛「生物偵檢車」標案,事後卻爆發車輛重要配備「生物偵檢器」有準確度不足等問題,檢調獲報後展開偵辦。
而且當時的陸軍上校整備組長吳明郎、少校邱雅姿等4軍官,涉嫌包庇廠商使用不實資料得標,等驗收發現引擎會進水熄火、「雨淋測試」、「逃生口環境測試」2項文件不符標準等,仍加以護航,讓廠商賺得3億元。
冠宇電訊負責人陳銘宏則由擔任美商 Research International代理商的兒子陳定均,變造RI公司的偵檢器「生物粒子偵測準確度」,從原本的80%拉高到90%,以達到國軍採購標準。
北院審理後,勘驗陳銘宏及涉案軍官供述,比對證人的證述,再參酌美國RI公司與冠宇公司所簽立合作備忘錄、出具予國防部之函文內容、美國RI公司105年11月5日出具公開函內容等。
美國RI公司本即授權其廠商可修改制式規格表即通用型錄,以處理相關所需文件符合各地投標標準,進而取得該標案,美國RI公司並明確肯認本案規格表所增補之內容並無任何不實之處。
所以,採購案規格表尚難認未經美國RI公司授權而為變造增加如公訴意旨所示之增補規格,不符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且冠宇公司以這件採購案規則表作為投標文件投標本採購案,未見有任何施用詐術或非法方法之行為存在,亦未見有因此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狀。因此判決冠宇公司及董事長陳銘宏均無罪。
檢察官上訴後,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無證據可認本案規格表未經美國RI公司授權而擅自增補規格,不能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冠宇公司以本案規格表作為投標文件參與投標,未見有何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亦無因此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
合議庭認定,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客觀上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陳銘宏等人有被訴刑法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政府採購法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行,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陳銘宏等人犯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對於被告冠宇公司自亦無依政府採購法科以罰金的餘地,駁回檢方上訴。
照片來源:翻攝自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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