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對打擊犯罪幫助極大的科技偵查作為,檢、警、調等執法人員殷殷期盼法制化,讓執法人員的蒐證具有證據能力,且不會因此反成刑案被告;法務部自108年派員赴韓國考察,並在109年公告草案並送行政院審議,政院「研議」5年,終於在詐團猖獗、民怨沸騰的氛圍下,將新版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送進立法院,科技偵查終露曙光。不過,送進立法院的草案,並未列入最強偵查利器「設備端通訊監察」,仍有待朝野社會凝聚共識。
海巡署王姓士官長在103年利用GPS查緝私菸,被裝設GPS的貨車司機控告士官長妨害祕密罪,王男被判處拘役50天、緩刑2年確定,最高檢署察2度非常上訴都被駁回,科技偵查開始被執法機關重視思考。
104年間桃園發生的詐騙集團恐嚇取財案,卻因使用M化車精準定位,被法院打槍沒有證據能力,4名被告無罪確定。犯罪集團技術、設備不斷更新,執法機關卻不能利用科技設備辦案,屢屢引發檢警調內部的不滿。
台大法學院教授林鈺雄就直言,「依據他的研究,台灣是全世界唯一明文規範,禁止使用GPS、M化車的國家。」他說,33年前德國的刑事訟法開始制定GPS授權的條款,德國到目前已經新創修100多個條次,絕大部分最重要的就都是在修科技偵查,也就是德國這30幾年最主要的修法全部都集中在科技偵查這幾條。
法務部109年公告的「科技偵查法草案」涵蓋範圍很廣,除了GPS、M化車,還包括無人機空拍調查、熱顯像儀、紅外線探測儀,及最犀利的「設備端通訊監察」;換言之,犯罪集團利用釣魚簡訊在被害人設備端植入木馬的手段,執法機關也可以使用。不過,草案甫公告就引來監控全民、打造「警察國家」的撻伐聲,反對聲浪滔天,草案還沒送行政院,法務部就自行偃旗息鼓繼續「研議」。
隨著詐騙集團日益猖獗,被害人範圍從最初的老人家擴大到各階層,行政院雖不斷推出多個版本的打詐行動綱領,民眾卻沒有看到實際效果,對政府打詐決心浮現大問號。現代偵查科技法條的僵化,執法人員的吶喊,科技偵查才重新被重視,成為最新版本的打詐4法之一。
不過,如何運用科技偵查,在到底應「立法」或「修法」?仍有不同意見,立委吳宗憲就主張科技偵查法的規範,例如M化車等,應該修正刑事訴訟法,而非訂立專法;搜索、扣押都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為什麼要特別訂立專法?他認為,該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或該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就分別修法,才符合法律體例。
「為什麼要立特別法?似乎有特別法肥大症。」立委黃國昌認為,有關GPS、M化車,甚至其他科技偵查手段,本來就是刑事訴訟法應該要規範的對象。他並表示,已經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1章之1,訂立科技偵查專章,臚列12個條文規範通訊監察以外的科技偵查手段、程序及救濟方法。
不過,送進立法院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還是沒有列入偵查利器「設備端通訊監察」。面對犯罪集團摒棄傳統手機語音通話,使用APP規避偵查,甚至自行開發「專屬APP」,第一線的執法人員認為,如果新法加入「設備端通訊監察」規範將如虎添翼,目前送審的法案雖不完美,執法人員對於未來不需再拿著石器時代的武器作戰,仍是充滿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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