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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窩裡反供出同夥 二審減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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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窩裡反供出同夥 二審減判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譚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不但提供帳號、密碼及提款卡給詐團使用,並擔任領款車手,被桃園地院依詐欺等罪判刑1年6月,譚男上訴二審;高院審認譚男犯後供出10餘名詐團成員並經檢察官起訴,犯後態度良好,撤銷改判徒刑10月。可上訴。

譚姓男子被控在110年8月間參加黃姓男子組成的詐騙集團,並提供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密碼及提款卡供詐欺集團成員用以收取詐欺款項使用,再由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的機房成員,接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及虛偽的詐騙網站,以「假投資真詐財」之詐術誆騙被害人參與投資;譚男並接受詐團指示擔任領款車手,臨櫃領取詐騙贓款。

桃園地院依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分別判刑1年4月、1年3月,合併執行1年6月。譚不服,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發現,譚男犯後供出共犯,進而查獲10幾名詐欺集團成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可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尚具悔意。

合議庭認縱量處最低度刑之有期徒刑1年,未免過苛,猶屬情輕法重,所以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原審就譚男所犯2罪,未及斟酌供出共犯事由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尚有未恰,應予撤銷改判兩罪分別徒刑9月及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合議庭並強調,刑事政策上,為能查獲特定犯罪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阻止犯罪發生,對於犯罪行為人到案後揭發他人犯行、有效防止犯罪活動發生有實質幫助,經查證屬實者,結合刑罰上之「懲治」及「寬容」政策,設有所謂減刑之條文,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有項購買毒品者指證販毒者,設有減免其刑之方式鼓勵。

同理,如法律對其他犯罪未特別設有類似上開減刑規定,但被告願意供出重要犯罪事證,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應視個案具體情況,可作為「犯後態度」有利考量。

合議庭指出,尤以現今詐騙集團係具有結構性之組織,成員分工細膩,非少數人所能運作,其分層工作如成員之招募、機房架設與維護、資訊網路通路、人頭帳戶與門號之蒐集、向被害人施詐、金流之處置等,形成巨大、強而有力之詐騙產業,若非有內部集團成員主動供出共犯成員、重要犯罪線索,實難查獲集團上游階層、幕後首謀。

所以如果電信詐欺被告自白並供出共犯,使偵查機關得以擴大追查共犯,以瓦解集團網絡,避免詐欺集團持續犯案,當認該被告有積極悔過之真挚表現,而得作為刑法第59條之一切情狀考量。

合議庭審酌被告譚男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並供出共犯,使檢警得以查獲、追訴多名詐欺集團成員,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撤銷原審改判。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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