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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酒駕撞死空少 北院國民法官判刑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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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酒駕撞死空少 北院國民法官判刑6年8月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有2次酒駕前科的向姓富商,111年11月1日又在酒後欲駕車返回其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的居所,在台北市敦化南路撞死新加坡籍空少,案經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因向某符合自首條件,死者當時闖紅燈,又與死者家屬達成800萬元和解並完成賠償,判向某徒刑6年8月。可上訴。

向姓富商分別在104年、108年因酒駕被北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因酒駕遭吊銷駕照,他在判決有罪確定後10年內的111年11月1日13時許至15時許,在台北遠東香格里拉飯店內飲用紅酒後,先搭乘計程車到他所經營之舒療店按摩,隨後駕駛自用小客車欲返回其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的居所。

同日20時59分許,向某沿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快車道,以超過該路段50公里時速限制的速度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路段120號前行人穿越道時,竟因飲酒後駕駛汽車導致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駕駛操控能力均降低,而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到當時正步行於該處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ANUAR BIN ABDUL RAZAK,導致ANUAR BIN ABDUL RAZAK因第5頸椎骨折、左側血氣胸約500毫升併兩側肋骨骨折而神經出血休克死亡,碰撞時向某踩煞車,並汽車從碰撞地點持續滑行72.6公尺才完全靜止。

向某於員警到現場處理時於員警發覺前,即坦承是交通事故駕駛人,並於同日21時56分許在場配合實施酒測,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而查獲本案。

國民法官法庭認定向某在到場員警還不知悉犯罪行為人前,向員警表明為肇事者,符合刑法第62條的自首要件,並衡量被告自首的行為確實相當程度減省了可能需要耗費在確認何人為肇事者的偵查資源,故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北院指出,國民法官法庭以向某的責任為基礎,審酌其犯本案前,已於104年間及108年間兩次因酒後駕車遭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本案是第三次酒駕遭查獲,並導致行人死亡的憾事,且被告本次酒後駕車不僅是無駕駛執照駕駛,還有超速情況,應作為從重量刑事由。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本案被害人在事故發生當下雖然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但有違規闖紅燈的情況,雖然是肇事次因但仍有可歸責的地方,且向某在案發後,經過與死者家屬磋商,達成以新台幣800萬元和解的協議,向某簽立協議書後旋即匯款800萬元履行和解條件,已顯示其彌補過錯的努力,以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審酌事項,量處向某有期徒刑6年8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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